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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虚假身份登记的婚姻关系如何解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7 21:37
关于因虚伪名字、虚伪证明资料或借用别人名义、身份证,或许运用虚伪户口以及成婚证手续不完善等因挂号程序引起的胶葛近年来有增多的现象.
我以为经过行政诉讼处理婚姻争端,并不科学。 榜首、婚姻建立或不建立之诉不具有行政案子性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则,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子有八种,别的,依据相关规则,婚姻挂号机关不受理此类胶葛,此类案子也不该归于行政案子规模。婚姻当事人婚姻关系是否建立不具有行政性质。第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则,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子,只能作出“保持”、“吊销”和“改变”三种成果的判定。而关于婚姻挂号引起的婚姻胶葛,则是“承认”性质判定。尽管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则必定了承认无效行政行为,能够成为法院对行政案子判定的方式之一。但因婚姻挂号引起的婚姻胶葛,所要承认的首要目标并不是行政行为的有用与无效,而是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是否建立。因此,行政诉讼案子的判定准则并不彻底适用婚姻挂号胶葛。第三、行政诉讼的申述期限的规则,更难适用婚姻建立或不建立之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四十一条规则:“行政机关作出详细行政行为时,未奉告公民或许其他安排申述期限的,申述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知道或许应当知道诉权或许申述期限之日起核算,但从知道或许应当知道详细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越2年”。而实践中受理所谓的婚姻挂号行政案子,超越2年的比较多。可见,处理婚姻建立或不建立胶葛,不宜依照行政案子处理。本案第三人以虚伪的身份与原告成婚,她自出世至今一向没有挂号户籍,爸爸妈妈从小叫好丫头,故无法供给身份证等,她与杨某一同到婚姻挂号机关处理成婚挂号而且一同共同生活了六年,婚姻关系客观存在,也契合成婚的本质要件,应该经过离婚来处理,事实上本案驳回申述后,原告与第三人已经过离婚处理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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