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股权转让所得税怎么计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30 07:03外资股权转让所得税的核算
我国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税问题的解说散见于不同时期的多个法规中,而且解说都不尽相同,而且其间只要部分适用于外资股权转让所得税,因而,实务人员需求体系了解这些法规而且判别其适用性,才干精确地核算出外资股权转让应交纳的所得税。
财政部[1987]033号文规矩:“股权转让所得是指合营企业的外国合营者、外资企业的出资者转让其在企业所有的股权而获取的超出其出资额部分的转让收益,应按规矩征收20预提所得税”。这儿,股权转让所得是转让价格与出资额之间的差额。转让价格一般了解为收买两边确认的转让价格,出资额应了解为等值人民币金额。
国税发[1997]71号《关于外商出资企业兼并、分立、股权重组等事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矩》对计税转让收益的解说从头作了解说:“股权转让收益或丢失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本钱价后的差额。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含现金、非钱银财物或许权益等方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东留存收益的,股权转让人随转让股权同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以不超越被持股企业账面的分属为股权转让人的实有金额为限),归于该股权转让人的出资收益额,不计为股权转让价。股权本钱是指股东(出资者)出资入股时向企业实践交给的出资金额,或收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践付出的股权转让金额。”即计税转让价格中不包含被持股企业的未分配利润及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东留存收益。
从国税发[1997]71号文的规矩能够看出,外方股东享有的外商出资企业盈利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留存收益项目不计为股权转让价,但该文并没有清晰外方股东享有的本钱公积比例以及享有的实收本钱比例与出资额之间的差额在核算股权转让所得税时应怎么处理。外商出资企业本钱公积构成的原因比较多,其间外资股东超本钱金出资所构成的本钱公积包含在71号文的“股权本钱”中,而企业财物重组和债款重组等原因构成的本钱公积在71号文中没有触及。71号文的精力主要是防止两层交税,企业债款重组构成的收益已由企业交纳了所得税,债款重组构成的本钱公积部分不应计为股权转让价,但股权转让人享有的财物重组中构成的本钱公积比例本质上归于本钱利得,不归于出资收益。因而,在财物重组时不需求交纳所得税,但在股权转让时该收益现已变现,按71号文的规矩应计入股权转让价。
需求留意的是,71号文转让本钱中“收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践付出的股权转让金额”有一个前提条件:只要收买股权时现已交纳过预提所得税后,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践付出的股权转让金额才能够计为计税转让本钱,不然,只能以原转让人的出本钱钱作为计税转让本钱。
根据与国税发[1997]71号文相同的防止两层交税准则,国税发〔1998〕97号《企业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事务问题的暂行规矩》清晰规矩,核算企业转让股权所得税的转让收益也能够扣除盈利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项目,但国税发[2000]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出资事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告诉(一)》否定了这一准则,要求:“企业股权转让所得或丢失是指企业因回收、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出资的收入减除股权出本钱钱后的余额。企业股权出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交税所得,依法交纳企业所得税”。国税函[2004]3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弥补告诉》规矩:“股权转让人应共享的被出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利公积应确以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以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依照我国税收法规适用性规矩,财政部〔1998〕97号文、国税发[2000]118号文及国税函[2004]390号文都只适用于内资企业,不适用于外商出资企业。因而,国税发[1997]71号文现在仍是关于外资股权转让的最新规矩,即,外商出资企业的外方股东转让其股权时,计税转让收益中能够扣除股权转让人享有的盈利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留存收益项目,但中方股东转让其股权则不能扣除。
《新所得税法》规矩,非居民企业的转让产业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产业净值后的余额为应交税所得额,其间“收入全额”和“产业净值”的详细意义并不是清晰可见,需求在《新所得税法》的实施细则中加以清晰。按字面意义了解,收入全额应该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含现金、非钱银财物或许权益等方式的金额,产业净值是指产业的账面净值,详细到外商出资企业的外资股权的产业净值应指外资股东应享有的外商出资企业净财物的账面净值。但考虑到外商出资企业常常有财物重组等行为,由此导致外资股东享有的外商出资企业净财物的改变归于本钱利得,在财物重组时构成,在股权转让时完成。从所得税税收法理上看,此类本钱利得应在外资股权转让时计入应交税所得额。为防止税款核算遗失,主张将外资股权转让中的“产业净值”解说为外资股东投入到外商出资企业的本钱和应享有外商出资企业盈利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