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扣缴义务人的范围界定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1 22:58
在我国企业的破产清算中,有破产清算扣缴责任人的相关规则,那么破产清算扣缴责任人的规模界定是怎么规则的,关于扣缴责任人的法令责任的法令规则有哪些呢?下面,为听讼网小编整理了关于扣缴责任人的法令责任的法令知识,供我们学习参阅。
一、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今后,由清算组接收公司,对破产产业进行清算、评价和处理、分配。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令的规则,安排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士组成。所谓有关机关一般包含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管理部门等,专业人员一般包含管帐师、律师、评价师。
二、什么是扣缴责任人
扣缴责任人是指法令、行政法规规则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扣缴责任人的财务、管帐制度或许财务、管帐处理方法与国务院或许国务院财务、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则相冲突的,按照国务院或许国务院财务、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则核算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三、我国税法规则的扣缴责任人的法令责任首要包含
1、扣缴责任人未按规则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许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据及有关材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能够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扣缴责任人采纳假造、变造、藏匿、私行毁掉帐簿、记帐凭据,在帐簿上多列开销,不列、少列收入,或许进行虚伪的交税申报的手法,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按偷税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扣缴责任人在规则期限内不缴或许少缴应解缴的税款,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期限交纳,逾期仍未交纳的,税务机关除采纳强制执行办法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税款外,能够处以不缴或少缴的税款五倍以下罚款。
4、扣缴责任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责任人交纳应扣、应收未收税款,可是,扣缴责任人已将交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的状况及时陈述税务机关的在外。
四、规模界定
依据相关法令和司法解释的规则,破产法上税收债务的规模包含欠税和滞纳金,但不包含罚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子若干问题的规则》(法释〔2002〕23号)第六十一条有规则,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都不归于破产债务。别的,这儿的滞纳金仅指欠税滞纳金,不包含行政强制法上所说的滞纳金,后边我会详细分析。
欠税归于破产债务,不移至理。罚款不归于破产债务,也是很清晰的。但滞纳金能够核算截止到哪天,相关行政法规和最高法院之间的观念并非完全一致.。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则,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刻,为法令、行政法规规则或许税务机关按照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承认的税款交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交税人、扣缴责任人实践交纳或许解缴税款之日止。在这儿,没有规则任何破例景象,哪天实践交纳了税款,滞纳金就核算到哪天。
但破产景象下,最高法院规则了破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发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务承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12〕9号)中以为,破产企业在破产案子受理前因欠缴税款发生的滞纳金归于一般破产债务。关于破产案子受理后因欠缴税款发生的滞纳金,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子若干问题的规则》——也便是前面说到的法释〔2002〕23号——第六十一条规则处理。
归纳上面的介绍,扣缴责任人是指法令、行政法规规则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信任我们看了上面介绍后,关于扣缴责任人的法令责任的法令知识有了必定的了解,假如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令问题,请咨询听讼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回答。
一、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今后,由清算组接收公司,对破产产业进行清算、评价和处理、分配。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令的规则,安排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士组成。所谓有关机关一般包含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管理部门等,专业人员一般包含管帐师、律师、评价师。
二、什么是扣缴责任人
扣缴责任人是指法令、行政法规规则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扣缴责任人的财务、管帐制度或许财务、管帐处理方法与国务院或许国务院财务、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则相冲突的,按照国务院或许国务院财务、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则核算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三、我国税法规则的扣缴责任人的法令责任首要包含
1、扣缴责任人未按规则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许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据及有关材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能够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扣缴责任人采纳假造、变造、藏匿、私行毁掉帐簿、记帐凭据,在帐簿上多列开销,不列、少列收入,或许进行虚伪的交税申报的手法,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按偷税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扣缴责任人在规则期限内不缴或许少缴应解缴的税款,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期限交纳,逾期仍未交纳的,税务机关除采纳强制执行办法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税款外,能够处以不缴或少缴的税款五倍以下罚款。
4、扣缴责任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责任人交纳应扣、应收未收税款,可是,扣缴责任人已将交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的状况及时陈述税务机关的在外。
四、规模界定
依据相关法令和司法解释的规则,破产法上税收债务的规模包含欠税和滞纳金,但不包含罚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子若干问题的规则》(法释〔2002〕23号)第六十一条有规则,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都不归于破产债务。别的,这儿的滞纳金仅指欠税滞纳金,不包含行政强制法上所说的滞纳金,后边我会详细分析。
欠税归于破产债务,不移至理。罚款不归于破产债务,也是很清晰的。但滞纳金能够核算截止到哪天,相关行政法规和最高法院之间的观念并非完全一致.。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则,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刻,为法令、行政法规规则或许税务机关按照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承认的税款交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交税人、扣缴责任人实践交纳或许解缴税款之日止。在这儿,没有规则任何破例景象,哪天实践交纳了税款,滞纳金就核算到哪天。
但破产景象下,最高法院规则了破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发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务承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12〕9号)中以为,破产企业在破产案子受理前因欠缴税款发生的滞纳金归于一般破产债务。关于破产案子受理后因欠缴税款发生的滞纳金,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子若干问题的规则》——也便是前面说到的法释〔2002〕23号——第六十一条规则处理。
归纳上面的介绍,扣缴责任人是指法令、行政法规规则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信任我们看了上面介绍后,关于扣缴责任人的法令责任的法令知识有了必定的了解,假如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令问题,请咨询听讼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