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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律师函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6 18:29

律 师 函
内网律字第07号
张C尊下:
内蒙古自治区网银律师事务所承受合同当事人张X的托付,就停止两边于2008年3月20—21日签定的《工程分包合同》事宜向你正式书面函告。
依据张X供给的书面合同可以充沛证明,你在2008年3月20—21日与张X签定了《工程分包合同》,你承揽的工程是金山电厂2#独身公寓楼的水暖、电照、消防、排水等工程。张X陈说,此工程你现已进行了施工,但并没有竣工,张X现已向你支付了部分施工款。别的,从合同的形式上来看,张C只是以个人的名义承揽,没有供给任何的施工资质、建造资质等相关的证明文件。鉴于以上状况,本律师向你函告如下:
一、 因你没有施工的资质,只是以个人名义承揽工程,故危险极大。一旦形成安全事端或其他事端,你便没有才能承当,会给张X及其公司形成无法估量的丢失。故你在2009年7月12日之前,拿出有法令效力的资质证书,与张X联络,补签《工程分包合同》,然后由你持续进行施工。
二、 你所供给的资质证书,应当与你所承揽的工程相一致,经两边承认,补签的《工程分包合同》除主体改变外,内容不进行任何改变,这样可以充沛维护你方的利益。
三、 假如你不可以在2009年7月12日之前获得相应在资质,那么自2009年7月13日起,免除两边的《工程分包合同》,你不得再进入工地进行施工,亦不可以影响张X持续施工,不然,形成的丢失和其他晦气的法令结果悉数由你予以承当。
四、 两边签定的《工程分包合同》作为本函的附件,附于后(复印件,共两页)。
特此函告
内蒙古自治区网银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刘利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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