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总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1 03:40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施行法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由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担任施行。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车辆处理所、设区的市或许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车辆处理所担任处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事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处理机动车驾驶证事务的规模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确认。
第三条车辆处理所处理机动车驾驶证事务,应当遵从揭露、公平、便民的准则。
第四条车辆处理所处理机动车驾驶证事务,应当依法受理请求人的请求,审阅请求人提交的材料,对契合条件的,依照规则程序和期限处理机动车驾驶证。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照实向车辆处理所提交规则的材料,照实申告规则的事项。
第五条车辆处理所应当运用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处理体系核发、打印机动车驾驶证,不运用计算机处理体系核发、打印的机动车驾驶证无效。
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处理体系的数据库规范和软件全国一致,可以完好、精确地记载和存储请求受理、科目考试、机动车驾驶证核发等全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可以实时将有关信息传送到全国公安交通处理信息体系。
第六条省级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树立主页,发布信息,便于大众查阅处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有关规则,下载、运用有关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