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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2 05:01
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许其他单位和个人施行的对国家税收征收办理形成损害的违法行为。在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第2次会议经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偷税、抗税及假造税票的违法,做出了处分规则。1992年和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拟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违法的补充规则和关于惩治虚开、假造和不合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的决议,对刑法作出补充规则。1997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对刑法进行了修订,在“损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次序罪”一章中,将“损害税收征管罪”单列一节,将上述补充规则和决议中有关刑事责任的税定纳人刑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适用刑法规则。依据修订后的刑法,损害税收征管的违法行为包含:偷税,抗税,躲避税务机关追缴欠税,骗得国家出口退税款,虚开、假造、不合法出售、购买、偷盗,骗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许能够用于骗得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对违法者视违法数额或数量及情节轻重,分别处控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并处或单处分金或许没收产业。单位违法的,对单位判处分金,并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规则处分。犯偷税、抗税、躲避税务机关追缴欠税、骗得国家出口退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得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被判处分金、没收产业的,在执行前,应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得的出口退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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