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8 01:01
我国刑事司法变革在刑事诉讼举证、质证、认证准则方面现已吸收了当事人主义对立思维的合理要素,但另一方面取证准则仍保存传统的职权主义颜色,控辩两边取证闪现显着的不平等对立。以现行刑事诉讼法为例,该法第九十六条仅规则律师在侦办阶段具有法律咨询权,署理申述、控告权,请求取保候审权,了解涉嫌罪名权和会见权,并没有赋予律师在侦办阶段的查询取证权。
因而,律师在侦办阶段进行查询取证不只没有法律依据,并且存在着阻碍侦办的极大危险。而律师法第三十五条对此有了较大打破。该条款除规则“受托付的律师依据案情的需求,能够请求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搜集、调取依据或许请求人民法院告诉证人出庭作证”外,还规则“律师自行查询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能够向有关单位或许个人查询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状况。”该条款并没有将律师的查询取证权扫除在侦办阶段之外。
因而,律师在侦办阶段依法享有查询取证权律师能够依据犯罪嫌疑人及亲属所供给的案情,依据自已对案子的剖析,经过查询取证,搜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和减轻处分的依据,以使侦办机关或公诉机关及时全面查询案情,提出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侦结定见和审查起诉定见。
因而,律师在侦办阶段进行查询取证不只没有法律依据,并且存在着阻碍侦办的极大危险。而律师法第三十五条对此有了较大打破。该条款除规则“受托付的律师依据案情的需求,能够请求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搜集、调取依据或许请求人民法院告诉证人出庭作证”外,还规则“律师自行查询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能够向有关单位或许个人查询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状况。”该条款并没有将律师的查询取证权扫除在侦办阶段之外。
因而,律师在侦办阶段依法享有查询取证权律师能够依据犯罪嫌疑人及亲属所供给的案情,依据自已对案子的剖析,经过查询取证,搜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和减轻处分的依据,以使侦办机关或公诉机关及时全面查询案情,提出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侦结定见和审查起诉定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