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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4 18:44
发布部分:山西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文号: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1996年9月23日审议经过了《山西省反不正当竞争法令》,现予发布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6年9月23日   山西省反不正当竞争法令 (1996年9月23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经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舞和维护公平竞争,阻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运营者和顾客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其他有关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结合本省实践,拟定本法令。     相关法规: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运营或许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产品包含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安排和个人(以下简称运营者),均须恪守本法令。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查看;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由其他部分监督查看的,按照其规则履行。     第四条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鼓舞、支撑和维护全部安排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支撑、庇护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告发、帮忙查办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安排和个人,监督查看部分应当为其保密,并按有关规则给予奖赏。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条   运营者不得有下列冒充别人注册商标的行为: (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答应,在同一种产品或许相似产品上运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许近似的商标; (二)假造、私行制造别人注册商标标识; (三)出售明知是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或许出售假造、私行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任何单位或许个人不得与冒充别人注册商标行为人通谋,为其供给制造、出售、运用、仓储、运送、邮递、藏匿等便当条件。     第六条   运营者不得私行运用闻名产品特有的或许运用与闻名产品近似的称号、包装、装潢,形成与别人的闻名产品相混杂,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闻名产品。     第七条   运营者不得私行运用别人的企业称号或许名字及其标志、文字、图形、代号,引人误认为是别人的产品。     第八条   运营者不得选用下列手法对产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伪表明: (一)假造或许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运用被撤销的或许已失效的质量标志; (二)运用的质量标志与实践取得的质量标志不符; (三)假造或许冒用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答应证标志和编号、条形码或许监制、研发单位; (四)假造或许冒用别人厂名(含商号)、厂址、产地(含农副产品的成长地、饲养地等); (五)对产品的功能、用处、数量、标准、等级、制造成份及其含量作不真实标示; (六)假造产品生产日期、安全运用期和失效日期或许对日期作含糊标示; (七)不标明产品厂名、厂址、产地或许作含糊标示。     第九条   运营者不得使用广告或许下列办法,对产品的质量、制造成份、功能、用处、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伪宣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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