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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的衔接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3 03:20
劳作争议案子受理的联接问题
我国劳作法和国务院有关劳作法规的规则,劳作争议的处理机制实施先裁后审制,即劳作争议判决是劳作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当事人不服劳作争议判决委员会作出的判决,依法向公民法院申述的,公民法院才干予以受理。
这个先裁后审的原则是依据劳作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则而确认的。这就要求公民法院在受理劳作争议案子时,除了要履行劳作判决为诉讼前置程序的规则外,还要契合民事诉讼法榜首百零八条规则的四个申述必备要件。
对劳作判决委员会未作实质性处理的劳作争议案子,当事人不服,依法向公民法院申述的,公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理论与实践中都有不同的观念:
榜首,劳作争议判决委员会以当事人请求判决的事项不归于劳作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判决、决议或许告诉,当事人不服,向公民法院申述的,应别离予处理。归于劳作争议案子的,应当受理;虽不属劳作争议案子,但归于公民法院应当受理的其他案子,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劳作争议判决委员会依据《劳作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则,以当事人的判决请求超越60日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判决、决议或告诉,当事人不服,依法向公民法院申述的,公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越判决请求期限的,又无不可抗力或许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诉讼请求。
第三,劳作争议判决委员会以请求判决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判决、决议或告诉,当事人不服,依法向公民法院申述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判决不予受理或许驳回申述。
第四,劳作争议判决委员会为纠正原判决判决从头作出判决,当事人不服,依法向公民申述的,公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五,劳作争议判决委员会判决的事项不归于公民法院受理的案子规模,如留用观察,当事人不服,依法向公民法院提申述讼的,判决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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