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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索赔依据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5 04:34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全民所有制修建安装企业转化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等都有触及工程索赔的条款,能够作为推广工程索赔的法令根据。具体内容请阅览下文。
修建工程索赔根据
榜首,《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则:公民、法人违背合同或许不实行其他职责的,应当承当民事职责。
如规则“公民、法人因为差错损害国家的、团体的产业,损害别人产业、人身的,应当承当民事职责。”这儿所指的民事职责是根据法令规则在民事上应负的给付职责。这种给付职责包含一般民事职责和侵权行为或债款不实行所形成的补偿职责。根据民事职责准则,在《民法通则》第111条对违背合同的民事职责作了如下规则:“当事人一方不实行合同职责或许实行合同职责不符合约好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实行或许采纳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补偿丢失。”第112条规则:“当事人一方违背合同的补偿职责,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而所遭到的丢失。”在施工合同实行过程中,发包人违背合同的现象屡次发作,这种违背合同的现象可能是合同内要素,也可能是合同外要素;可能是发包人成心行为,也可能是客观原因,发包人不能实行合同或许不能彻底实行合同。不管什么情况,只要是发包人的职责使修建企业遭遭到合同价款以外的丢失或影响工期,修建企业就能够依法要求发包人采纳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补偿丢失,这种要求补偿权,便是依法索赔权。
第二,《合同法》第107条至114条也有上述相似规则。
在施工合同实行过程中,因为发包人的差错,修建企业能够根据这些条款向发包人要求其付出违约金和补偿金,这种要求即为索赔。别的,《合同法》第28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对其“优先受偿权”的司法解释,为修建企业的索赔供给了优先受偿的法令支撑。
第三,国家建造部、国家体改委和国务院经贸办发布的《全民所有制修建安装企业转化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第34条规则,要“依照国际惯例,树立工程索赔准则。”
第6条规则,“关于建造资金不足,物资供应缺少的工程,企业有依照合同规则追查违约职责,并有权调整施工进度。”第7条规则,“工程的承揽价格应由企业与工程发包单位本着公正、合理的准则,经过投标竞争,在两边签定的工程承揽合同中规则。在工程施工中,如发作工程量改变,设计变更等,企业有权要求按有关规则调整预、决算。”上述条款也可作为修建企业向发包人要求索赔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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