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侵权判断标准之类型化实证研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4 12:29
一、问题及微观头绪
一起侵权的判定是一起侵权问题中最重要、最根本、争议较大的问题,也是司法实务中最难以掌握的问题。尽管从立法上看好像比较简略,但实务中触及的问题却扑朔迷离,深究起来并不那么简略。本文企图结合法令和司法解说关于一起侵权构成的相关法令规则和法理,凭借域外及我国台湾地区学说和判例,对实务中一起侵权的建立问题进行类型化整理和剖析,在此基础上提炼易于掌握的笼统判别规范。
如上所说到的,各国法令关于一起侵权构成的规则十分简略,为便于研讨,这儿作一简略罗列。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则:2人以上一起侵权形成别人危害的,应当承当连带职责。《德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条规则:数人因一起侵权行为加危害于别人者,各自就危害负补偿职责。在数人中不能知其孰为加害人者,亦同。唆使人及协助人视为一起行为人。第八百四十条规则:一个侵权行为所生的危害由数人一起负补偿职责者,除八百三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则外,该数人负连带债务人的职责。《日本民法典》七百一十九条规则:几人因一起的不法行为而危害其别人时,每个人都要连带承当补偿职责,不知道一起行为者中哪一个形成的危害时亦同。唆使者及协助者看作一起侵权者。我国台湾地区现行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则:数人一起不法侵害别人之权力者,连带负危害补偿职责。不知其孰为加害人者,亦同。从字面上剖析,上述不同国家和地区关于一起侵权的法令规则,均重在着重一起侵权的法令结果,并且都规则一起侵权的各行为人要承当连带职责。此外,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民法还规则了在加害人不能确认的情况下即一起风险行为,也由各行为人负连带职责。可是,各国对一起侵权的构成要件却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则,而实务中关于一起侵权的确定却遇到许多难题和困惑,处理这些难题和困惑促进了相关理论的研讨和判例的开展。所以,包含我国在内的大陆法系首要国家和地区,对一起侵权的确定,现在首要仍是依赖于学说和判例。
在上述国家和地区的理论和实务中,一起侵权的建立要件除应当具有单个侵权的构成要件外,其本质要件在于其一起侵权的相关性。可是,这种相关性的内在是什么?它仅指客观方面的相关性,仍是包含了片面方面也应当具有相关性?对前者,从各国法条中关于一起侵权行为加危害于别人”或一起侵权形成别人危害”的客观叙说来剖析,数个侵权在客观上具有相关性这一点应当说是没有疑问的。尽管有时确定起来或许并不那么简略,但这已是别的一个问题。而对后者的知道,尽管法令关于唆使者和协助者视为一起侵权”的规则触及到了行为人片面要件问题(由于没有片面上的一起成心就不或许确定为唆使者和协助者),但又并没有在一般意义上规则或触及片面要件。所以,片面相关性是否应当是一起侵权的构成要件引发了很大争议并形成了底子不合,学者观念和司法判例都不尽一致。争议焦点是片面相关性(或称意思联络、一起差错)〔1〕是否是一起侵权建立的必要要件。〔2〕从理论上说,这种不合大致能够以片面说和客观说来归纳。片面说以为,复数的行为人只需在片面方面具有意思联络或一起性时才干建立一起侵权,除非在加害部分不能区别的情况下根据对受害人的充沛救助而按一起侵权职责来对待。客观说以为,民事一起侵权要件不该采刑事一起侵权要件理论,即不需要行为人之间有必要具有意思联络的片面相关性,只需各行为间具有客观相关性即可。〔3〕司法实务多采客观说理论且好像已是一种开展趋势,最为显着的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作出的《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三条明确规则虽无一起成心、一起过错,但其行为直接结合发作同一危害结果的,构成一起侵权”。还有一个值得注重的便是我国台湾地区1977年6月1日由司法院举行的判例改变会所作出的司法院”例变字第一号,议定改变了1966年台上字第1798号判定,其首要内容为:一起侵权行为人世不以意思联络为必要,数人因过错不法侵害别人之权力,苟各行为人之过错行为均为其所生危害之一起原因,即所谓行为相关一起,亦足建立一起侵权行为。”这实际上是改变了台湾最高法院在此前的判例中所持的片面说的根本见地。〔4〕从其他国家看,美国、英国、德国的判例和学说采片面说,日本虽注重片面说但其学说和判例首要采客观说。〔5〕
一起侵权的判定是一起侵权问题中最重要、最根本、争议较大的问题,也是司法实务中最难以掌握的问题。尽管从立法上看好像比较简略,但实务中触及的问题却扑朔迷离,深究起来并不那么简略。本文企图结合法令和司法解说关于一起侵权构成的相关法令规则和法理,凭借域外及我国台湾地区学说和判例,对实务中一起侵权的建立问题进行类型化整理和剖析,在此基础上提炼易于掌握的笼统判别规范。
如上所说到的,各国法令关于一起侵权构成的规则十分简略,为便于研讨,这儿作一简略罗列。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则:2人以上一起侵权形成别人危害的,应当承当连带职责。《德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条规则:数人因一起侵权行为加危害于别人者,各自就危害负补偿职责。在数人中不能知其孰为加害人者,亦同。唆使人及协助人视为一起行为人。第八百四十条规则:一个侵权行为所生的危害由数人一起负补偿职责者,除八百三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则外,该数人负连带债务人的职责。《日本民法典》七百一十九条规则:几人因一起的不法行为而危害其别人时,每个人都要连带承当补偿职责,不知道一起行为者中哪一个形成的危害时亦同。唆使者及协助者看作一起侵权者。我国台湾地区现行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则:数人一起不法侵害别人之权力者,连带负危害补偿职责。不知其孰为加害人者,亦同。从字面上剖析,上述不同国家和地区关于一起侵权的法令规则,均重在着重一起侵权的法令结果,并且都规则一起侵权的各行为人要承当连带职责。此外,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民法还规则了在加害人不能确认的情况下即一起风险行为,也由各行为人负连带职责。可是,各国对一起侵权的构成要件却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则,而实务中关于一起侵权的确定却遇到许多难题和困惑,处理这些难题和困惑促进了相关理论的研讨和判例的开展。所以,包含我国在内的大陆法系首要国家和地区,对一起侵权的确定,现在首要仍是依赖于学说和判例。
在上述国家和地区的理论和实务中,一起侵权的建立要件除应当具有单个侵权的构成要件外,其本质要件在于其一起侵权的相关性。可是,这种相关性的内在是什么?它仅指客观方面的相关性,仍是包含了片面方面也应当具有相关性?对前者,从各国法条中关于一起侵权行为加危害于别人”或一起侵权形成别人危害”的客观叙说来剖析,数个侵权在客观上具有相关性这一点应当说是没有疑问的。尽管有时确定起来或许并不那么简略,但这已是别的一个问题。而对后者的知道,尽管法令关于唆使者和协助者视为一起侵权”的规则触及到了行为人片面要件问题(由于没有片面上的一起成心就不或许确定为唆使者和协助者),但又并没有在一般意义上规则或触及片面要件。所以,片面相关性是否应当是一起侵权的构成要件引发了很大争议并形成了底子不合,学者观念和司法判例都不尽一致。争议焦点是片面相关性(或称意思联络、一起差错)〔1〕是否是一起侵权建立的必要要件。〔2〕从理论上说,这种不合大致能够以片面说和客观说来归纳。片面说以为,复数的行为人只需在片面方面具有意思联络或一起性时才干建立一起侵权,除非在加害部分不能区别的情况下根据对受害人的充沛救助而按一起侵权职责来对待。客观说以为,民事一起侵权要件不该采刑事一起侵权要件理论,即不需要行为人之间有必要具有意思联络的片面相关性,只需各行为间具有客观相关性即可。〔3〕司法实务多采客观说理论且好像已是一种开展趋势,最为显着的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作出的《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三条明确规则虽无一起成心、一起过错,但其行为直接结合发作同一危害结果的,构成一起侵权”。还有一个值得注重的便是我国台湾地区1977年6月1日由司法院举行的判例改变会所作出的司法院”例变字第一号,议定改变了1966年台上字第1798号判定,其首要内容为:一起侵权行为人世不以意思联络为必要,数人因过错不法侵害别人之权力,苟各行为人之过错行为均为其所生危害之一起原因,即所谓行为相关一起,亦足建立一起侵权行为。”这实际上是改变了台湾最高法院在此前的判例中所持的片面说的根本见地。〔4〕从其他国家看,美国、英国、德国的判例和学说采片面说,日本虽注重片面说但其学说和判例首要采客观说。〔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