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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的有关限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5 16:29
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别人,使别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令行为。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常常而遍及的方法,我国《公司法》规矩股东有权经过法定方法转让其悉数出资或许部分出资。可是在转让的工程中并不是没有条件约束的,至于什么时候能够转让什么时候不能够转让又有哪些条件显现,请仔细阅读下文。
股权转让约束
股权转让以自在为准则,以约束为破例,这是国际范围内公司法令有关股权转让的整体规矩。可是,不管股权转让多么的自在,对其破例的约束皆不同程度地存在,正是这种约束的存在,使得人们对股权转让协议的效能检查很难掌握。具体地说,对股权转让的约束能够分为以下3种景象。
依法令的股权转让约束
依法令的股权转让约束,即各国法令对股权转让明文设置的条件约束。这也是股权转让约束中最首要、最为杂乱的一种,我国法令规矩,依法令的股权转让约束首要表现为封闭性约束,股权转让场所的约束,发起人持股时刻的约束,董事、监事、司理任职条件的约束,特别股份转让的约束,获得自己股份的约束。
⑴、封闭性约束
我国《公司法》第71条规矩:“股东之间能够彼此转让其悉数出资或许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整体股东过半数赞同;不赞同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假如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赞同转让。
⑵、股权转让场所的约束
针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转让我国《公司法》第139条规矩:“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建立的证券买卖所进行。”第146条规矩:“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建立的证券买卖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方即发作转让的效能。”此类转让场所的约束规矩,在各国立法上也极为罕见。这或许与行政管理中的管理论占主导的思维有关,但将行政管理的形式生搬硬套为股权转让的约束是公司法令制度中的幼稚病。
⑶、发起人持股时刻的约束
我国《公司法》第141条规矩:“发起人持有的该公司股份,自公司建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对发起人股权转让的约束,使发起人与其他股东的权力不相等,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各类市场主体相等行使权力不相称。
⑷、董事、监事、司理任职条件的约束
我国《公司法》第141条规矩:“公司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化状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越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买卖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任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其意图是根绝公司负责人使用职务便当获取公司的内部信息,从事不公平的内情股权买卖,然后危害其他非任董事、监事、司理的股东的合法权益。
⑸、特别股份转让的约束
我国《公司法》规矩:“国家授权出资的组织能够依法转让其持有的股份,也能够购买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转让或许购买股份的批阅权限、管理办法,由法令、行政法规另行规矩。”1997年7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外商出资企业出资者股权改变的若干规矩》第20条规矩:“股权转让协议和修正企业原合同、规章协议自核发改变外商出资企业同意证书之日起收效。协议收效后,企业出资者按照修正后的企业合同、规章规矩享有有关权力并承当有关责任。”
⑹、获得自己股份的约束
我国《公司法》第142条第1款规矩:“公司不得收买该公司的股票,但为削减公司本钱而刊出股份或许与持有该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兼并时在外。”公司按照法令规矩收买该公司的股票后,必须在10日内刊出该部分股票,按照法令、行政法规处理改变挂号,而且布告。依据我国《担保法》第75条的规矩:“依法能够转让的股份、股票”应是权力质押中质押权的标的。假如公司承受该公司的股票质押,则质押人与质押权人同归于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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