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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与有限公司的股东权利有什么不同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8 10:04
不管是有限责任公司仍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人或出资者,均享有财物收益,参与严重抉择计划和挑选管理者等权力。这是我国《公司法》关于股东权力的根本规则(见《公司法》第4条)。不过,依据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人合性与资合性、封闭性与开放性、恣意性与法定性、规划小与规划大等方面的不同特征,两类公司股东权力的详细内容也不尽相同。下面,听讼小编就详细谈谈股东权力的不同。
股份公司与有限公司的股东权力的差异:
一、股份公司股东同股同权、同股同利,而有限公司却能够不相同
股份有限公司的本钱区分为若干持平的份额,每一份额就代表着每一股份。同一股份所代表的股东权力是相同的,同一股份所享用的赢利分配份额一般也是相同的。股东在股份公司具有多少权力,是由其具有的股份数额的多少来抉择的。用简略的话来归纳便是八个字“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每一股权持平。这种股权持平的思维体现在《公司法》里,便是第104条、第127条的规则:“股东到会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第104条)。“股份的发行,实施公平、公平的准则,同品种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平等权力。同次发行的同品种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许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付出相同价额”(第127条)。在这儿,股东的个人身份、声誉、位置不再具有含义,任何人持有公司的股票,他便是公司的股东,享有相应的权力和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本钱不分为等额股份,股东具有多少权力首要看其在公司的出资数额或出资份额的凹凸。这种“本钱大都决”的方法本质上与股份公司是相同的。所不同的是,出资多少不是抉择股东位置凹凸的仅有要素。公司法答应股东经过拟定或修正公司规章的方法自在约好股东怎么行使权力,《公司法》第43条规则:“股东会会议由股东依照出资份额行使表决权;可是,公司规章还有规则的在外。”第35条规则:“股东依照实缴的出资份额分取盈利;公司新增本钱时,股东有权优先依照实缴的出资份额认缴出资。可是,整体股东约好不依照出资份额分取盈利或许不依照出资份额优先认缴出资的在外。”这样,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权力就可能呈现两个不持平:股东的出资份额与表决权的行使份额能够不持平;股东的出资份额与分红份额也能够不持平。
由此可见,在股东的根本权力方面,股份公司首要体现为《公司法》的强制性、法定性规则,而有限公司的股东则被赋予更多的恣意性、自治性权力。
二、证明股东身份的法令凭据不同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公司的本钱总额均匀区分为持平的股份,股份的表现形式为股票,股票是股份公司股东身份的凭据,也是股东在公司具有多少表决权的标志。而有限责任公司的本钱总额不作等额区分,股东的股权经过出资占总本钱份额巨细由公司开具出资证明来表明。出资证明书是有限公司股东享有股东权的重要凭据。
三、股权转让的不同
有限公司以约束转让为准则,自在转让为破例,股权不能自在流转。因为有限公司具有人合性和封闭性的特征,股东转让出资在法令上遭到比较严厉的约束,股东自在转让股权仅限于内部股东之间。股东向别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过半数股东赞同,其他股东在平等情况下具有优先购买权。这儿的别人是指股东以外的人,假如股东向公司自身转让股权,遭到的约束更严厉,因为这实践便是让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会导致公司的注册本钱削减,有违本钱法定准则,所以,《公司法》规则只要在三种景象下,对股东会抉择投反对票的股东能够向公司建议出资回购请求权(见《公司法》第75条规则)。
股份公司以自在转让为准则,约束转让为破例,股份能够自在流转。股份公司的股东购买公司股票后一般也不得要求公司退回,但可自在转让,具有充沛的流转性。这是与股份公司的资合性和开放性特征相对应的。除了法令规则的特别景象以外,股份公司股东能够转让股份,任何出资者都能够经过购买股票成为股份公司的股东。结合《公司法》第五章第二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股份转让的约束首要有:一、对建议人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档管理人员的约束。在特定时期内,这类人员不得转让其股份,以便将他们的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股民利益严密相连,催促他们履行职责。二、转让方法的约束。记名股票采纳背书方法,无记名股票采纳交给方法转让。三、转让场所的约束。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建立的证券买卖场所进行或许依照国务院规则的其他方法进行。股票买卖准则上应当在证交所进行场内买卖,但新公司法也答应在条件成熟时,能够进行场外买卖。
四、股东知情权的差异
依据新《公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则,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规章、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抉择、监事会会议抉择、财政管帐报表。并未规则有公司管帐帐簿的查阅权,这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在知情权上存在的最大差异。
五、股份公司股东无权拟定规章,只能参与修正规章
规章是是公司内部的自治法。公司建立之前必须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交公司规章。公司建立今后,规章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有限责任公司有权拟定公司规章的主体是整体股东。公司建立今后,股东能够经过构成股东会表决修正规章。因此,整体股东均具有公司规章的拟定和修正权。而股份公司因为出资人数量很多,让涣散在四面八方的悉数认股人集合一同参与拟定规章既不具有可操作性,也很难达到共同,因此《公司法》规则股份有限公司由建议人拟定规章,公司建立之前由认股人经过参与创建大会以表决方法抉择是否认可规章。公司建立今后,股东还能够参与股东大会修正公司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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