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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的停止形态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7 10:59
案情:
甲乙密议一起偷盗,并约好分工:由甲在周围放风、预备接应,而由乙入室偷盗。一天,两人踩好点后,便开端举动,但甲在门口放风的时分忽然觉得很惧怕,没有与正在室内行窃的乙打招呼,自己一个人就先溜走了。后来乙偷盗资产数万元。针对甲的行为怎么定性产生了不合:
第一种观念以为:甲构成偷盗罪(间断);
第二种观念以为:甲构成偷盗罪(既遂)。
持第一种观念的人以为:甲的行为构成偷盗罪间断。我国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则“在违法过程中,主动抛弃违法或许主动有效地避免违法成果发作的,是违法间断。”依据这一规则,违法间断是指在违法过程中,行为人主动抛弃违法或许主动有效地避免违法成果发作,因而未完结违法的一种违法间断形状。至于间断违法的动机在所不问,即无论是害怕赏罚仍是良心发现,只需是“主动抛弃或许主动有效地避免违法成果发作”,就应当确定为违法间断。甲在彻底有条件完结偷盗行为的情况下,片面上主动抛弃了偷盗的想法,并且客观上间断了施行偷盗行为,其行为契合主动抛弃违法的违法间断特征,应确定为违法间断。
持第二种观念的人以为:甲的行为构成偷盗罪既遂。我国刑法第24条第1款的规则是针对单个自然人独自违法而言的,一起违法中的间断形状要结合该规则来剖析,但绝不能简略同等。
(一)关于一起违法中的既遂而言,依据“部分施行悉数职责”,即只需部分共监犯的行为导致法定成果而呈现既遂状况,则对其他共监犯均以既遂论处。由于共监犯之间片面上一起成心,明知会发作损害社会的成果,而期望、活跃寻求这种成果的发作(由于只需直接成心违法才或许存在违法间断形状),客观上有一起的违法行为(可所以作为和不作为的结合),因而,任何一个共监犯对整个一起违法的成果都是明知、有“奉献”的,若有一人既遂,则一切共监犯都应当对整个违法的既遂状况承当既遂职责。
(二)关于一起违法中的间断形状,更为杂乱。1、关于直接施行犯而言,因其行为能够直接形成法定成果、风险状况等发作,对其能够对比独自违法的间断形状处理,即“主动抛弃违法或许主动有效地避免违法成果发作”应当确定为违法间断。2、而关于直接施行犯之外的外围者,即组织者、协助者和教唆者而言,因其行为现已对直接施行者产生了相应的作用力,此刻其个人简略地主动抛弃并不能有效地避免违法成果发作,因而不能简略地确定为违法间断,而应依据施行者将该犯共犯行为施行到何种程度来确定。
案中甲尽管其个人主动抛弃违法,但其并未能有效地避免一起违法的成果发作,因而不该确定为违法间断,依据“部分施行悉数职责”,即只需一个共监犯的行为导致法定成果而呈现既遂状况,则对其他共监犯均以既遂论处。当然,若甲有效地阻挠了乙的行为,并有效地避免了一起违法成果的发作,就应当确定为违法间断。此外,若案中直接施行者乙在不告诉看风的甲的情况下而主动抛弃,独自溜走的话,对乙则应确定为间断,但对甲则应确定为未遂。
笔者认同第二种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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