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与职工变更劳动合同无法达成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6 23:07
单位与员工改变劳作合同无法达到共同能够免除劳作合同吗
《劳作法》第十七条规则:缔结和改变劳作合同,应当遵从自愿、洽谈共同的准则,不得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劳作合同依法缔结即具有法令约束力,当事人有必要实行劳作合同规则的责任。因而若达不成共同,则不能免除。
因而,企业要改变员工的劳作合同有必要一起具有三个条件:
劳作合同当事人在相等自愿的基础上提出改变合同的条件;
有必要恪守洽谈共同的准则,在改变合同过程中,两边当事人有必要对改变的内容进行洽谈,在获得共同意见的情况下进行改变;
不得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也就是说改变合同的程序和内容都要契合法令和有关规则,不得违背。因而。在劳作合同实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单方面改变劳作合同是不合法的。
若企业确因出产工作需要,变化员工工作岗位时,要先同员工洽谈,获得共同意见后再变化。如因员工不同意变化,要做好思想工作,不能以行使企业自主权为由,强行在合同实行期间变化员工的工作岗位,甚至在员工一方不同意的情况下,作出停发薪酬、期限调离等决议,这样做既侵略员工合法权益,也是一种违约行为,企业应负违约责任。假如企业与员工就改变劳作合同不能达到协议,则仍应实行原劳作合同的约好。
《劳作法》第十七条规则:缔结和改变劳作合同,应当遵从自愿、洽谈共同的准则,不得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劳作合同依法缔结即具有法令约束力,当事人有必要实行劳作合同规则的责任。因而若达不成共同,则不能免除。
因而,企业要改变员工的劳作合同有必要一起具有三个条件:
劳作合同当事人在相等自愿的基础上提出改变合同的条件;
有必要恪守洽谈共同的准则,在改变合同过程中,两边当事人有必要对改变的内容进行洽谈,在获得共同意见的情况下进行改变;
不得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也就是说改变合同的程序和内容都要契合法令和有关规则,不得违背。因而。在劳作合同实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单方面改变劳作合同是不合法的。
若企业确因出产工作需要,变化员工工作岗位时,要先同员工洽谈,获得共同意见后再变化。如因员工不同意变化,要做好思想工作,不能以行使企业自主权为由,强行在合同实行期间变化员工的工作岗位,甚至在员工一方不同意的情况下,作出停发薪酬、期限调离等决议,这样做既侵略员工合法权益,也是一种违约行为,企业应负违约责任。假如企业与员工就改变劳作合同不能达到协议,则仍应实行原劳作合同的约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