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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的刑事责任主体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30 18:08
信用卡很多人都有,可是却有不法分子运用信用卡来进行欺诈违法。那么什么样的人才会构成违法的呢?也就是说,信用卡欺诈罪的刑事责任主体是什么?今日听讼网小编就针对这个问题搜集整理了以下材料为您答疑解惑,期望能够帮到你。
依据刑法规则,本罪的违法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在违法主体中存在以下问题:
1、单位能不能成为该罪的违法主体?对此学界存有不合。否定说以为,信用卡存在运用额的约束,单位不用冒此危险去欺诈如此小的数额的资产。必定说以为,单位持卡人在单位毅力下能够施行歹意透支等信用卡欺诈行为,且实践中已发生了单位歹意透支数额巨大乃至特别巨大的案子。咱们以为,单位能够也应当成为本罪的违法主体。因为:
(1)依照发行目标,信用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单位已然能够作为合法持卡人和运用人,当然能够施行如歹意透支此类的欺诈活动。依据《银行卡事务办理办法》的规则,单位的答应透支额(不管是单笔透支额仍是月透支额)都比个人要大,假设单位依据非法占有目的进行歹意透支,数额也是十分惊人的,但对单位处分却缺少法律依据,显然是不合适的。
(2)依据刑法177条的规则,单位能够成为假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违法主体,单位为施行信用卡欺诈而假造信用卡是完全可能的,假设不规则单位成为信用卡欺诈罪的违法主体,那么就只能就手法行为追查刑事责任,而不能追查目的行为的刑事责任,不符合牵连犯的构成准则。
(3)刑事立法应具有协调性,与其性质相似的信用证欺诈罪能够由单位构成,而信用卡欺诈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在立法上显着不协调。为此,咱们主张,刑法在修订时,应规则该罪既能够由单位构成,也能够由自然人构成。不过,在修订之前,只能依照罪刑法定准则,追查直接责任人员(即自然人)的刑事责任。
2、运用报废的信用卡或许歹意透支施行欺诈的违法主体,是否仅限于合法持卡人?
有观念以为,运用报废的信用卡的主体既能够是持卡人,也能够是持卡人以外的人。但也有人以为只能由持卡人构成。对歹意透支行为主体的观念颇多,归纳起来,不外乎必定说和否定说两种。对此,咱们定见是这两种行为主体只能是持卡人自己,持卡人以外的人除共同违法外均不能成为违法主体。
对报废的信用卡,不管因为何种原因信用卡报废,其别人(相对于持卡人)假设能够成为行为主体,在其的确不知是报废的信用卡时科罪处分,就可能违反了主客观共同的刑法准则。行为人在运用报废的信用卡时,不管其是否明知该信用卡是否报废,都需求冒用别人名义施行欺诈。因而,对其别人运用报废的信用卡,能够“冒用别人的信用卡”的行为科罪处理。歹意透支是相对于好心透支而言的。
好心透支是信用卡得以存在和运作的准则根底,歹意透支是依据非法占有为目的对透支权力的乱用,行为性质则完成了从私法上违约行为到公法上的违法行为的改变,二者具有主体的同一性。其别人为了非法占有公私资产持信用卡消费或许提取现金,都谈不上是透支行为,而是直接的欺诈活动。
歹意透支主体是否包含“骗领信用卡人”?有人以为,要对“骗领信用卡人”具体分析才干得出结论。假设把骗领信用卡可分为好心的骗领和歹意的骗领,二者的差异在于收取信用卡时是否有非法占有公私资产的目的。仅仅手续上的不完善进行骗领的,行为人在收取后,假设遵从信用卡办理办法和规章的规则合理运用信用卡的,能够称为“好心的骗领人”,假设为了施行欺诈活动而骗领的可称为“歹意骗领人”。“歹意骗领人”以违法为目的当然谈不上透支问题,故不能成为该罪的违法主体。
“好心的骗领人”假设依照信用卡事务办理规则行事,则不具有刑法上的点评含义;其一旦施行了歹意透支,应推定片面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时,咱们又怎么界定其收取信用卡时有无违法目的。因而,骗领人从违法主体视点分为好心仍是歹意缺少实际含义。正因如此,咱们以为骗领人不能成为歹意透支的违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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