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会发生怎样的纠纷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2 11:38
赠与合同的性质
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仍是实践合同,各国立法规则不同,学者观念也不同。前苏联和东欧国家一般规则赠与合同为实践性合同,而德国、日本等国的立规律规则赠与合同为诺成性合同。我国台湾地区也规则赠与合同为诺成性合同。我国民法通则虽未对赠与合同作出规则,但《若干问题的定见(试行)》第128条规则了公民之间的赠与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学术界大体上有三种观念:第一种观念以为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于赠与人交给赠与物后收效;第二种观念以为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但赠与人享有撤回赠与的权力,理由是若赠与合同缔结后对赠与人毫无束缚,那么受赠人作出的承受赠与的意思表明及其为承受赠与而支付的经济上的花费都或许因赠与人的不履约行为而失败,这就对受赠人极不公正;第三种观念以为赠与合同准则上应为实践性合同,但有破例,首要包含具有社会公益、品德职责性质的赠与或许通过公证的赠与合平等。
从合同法的规则看,基本上是采用了上述第三种观念,即确认赠与合同准则上是实践性合同,以产业的实践交给为合同建立的要件,赠与人在产业搬运之前能够吊销赠与;一起又规则了破例状况,必定了某些特定赠与合同的诺成性,对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品德职责性质的赠与或许通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规则赠与人不实行赠与职责的,受赠人能够要求交给。
在司法实践中处理赠与合同纠纷,还能够发作下面两种状况:
1.在赠与人依法吊销赠与后,受赠人是否有权要求赠与人对其为承受赠与进行预备工作所开销的费用给予补偿?对此,合同法没有任何规则。咱们以为,依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确认的诚笃信用准则、公正准则,赠与人应当对受赠人为了承受赠与进行相应预备所开销的费用承当补偿职责。由于正是根据赠与人所作出的赠与表明,受赠人才进行相应的预备,支付了有关的费用,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赠与人吊销赠与后,受赠人所进行的预备及开销的费用已经成为丢失,这是由赠与人的差错形成的,因而,应当要求赠与人予以补偿。
2.怎么确认具有社会公益、品德职责性质的赠与合同的规模对此,合同法只规则了救灾、扶贫两种景象。除此,是否应当包含其他景象。咱们以为,有关希望工程、治病救人、奉养、抚养等内容的赠与,都具有必定的社会公益和品德职责性质,都应当依法予以特别的维护。
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仍是实践合同,各国立法规则不同,学者观念也不同。前苏联和东欧国家一般规则赠与合同为实践性合同,而德国、日本等国的立规律规则赠与合同为诺成性合同。我国台湾地区也规则赠与合同为诺成性合同。我国民法通则虽未对赠与合同作出规则,但《若干问题的定见(试行)》第128条规则了公民之间的赠与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学术界大体上有三种观念:第一种观念以为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于赠与人交给赠与物后收效;第二种观念以为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但赠与人享有撤回赠与的权力,理由是若赠与合同缔结后对赠与人毫无束缚,那么受赠人作出的承受赠与的意思表明及其为承受赠与而支付的经济上的花费都或许因赠与人的不履约行为而失败,这就对受赠人极不公正;第三种观念以为赠与合同准则上应为实践性合同,但有破例,首要包含具有社会公益、品德职责性质的赠与或许通过公证的赠与合平等。
从合同法的规则看,基本上是采用了上述第三种观念,即确认赠与合同准则上是实践性合同,以产业的实践交给为合同建立的要件,赠与人在产业搬运之前能够吊销赠与;一起又规则了破例状况,必定了某些特定赠与合同的诺成性,对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品德职责性质的赠与或许通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规则赠与人不实行赠与职责的,受赠人能够要求交给。
在司法实践中处理赠与合同纠纷,还能够发作下面两种状况:
1.在赠与人依法吊销赠与后,受赠人是否有权要求赠与人对其为承受赠与进行预备工作所开销的费用给予补偿?对此,合同法没有任何规则。咱们以为,依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确认的诚笃信用准则、公正准则,赠与人应当对受赠人为了承受赠与进行相应预备所开销的费用承当补偿职责。由于正是根据赠与人所作出的赠与表明,受赠人才进行相应的预备,支付了有关的费用,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赠与人吊销赠与后,受赠人所进行的预备及开销的费用已经成为丢失,这是由赠与人的差错形成的,因而,应当要求赠与人予以补偿。
2.怎么确认具有社会公益、品德职责性质的赠与合同的规模对此,合同法只规则了救灾、扶贫两种景象。除此,是否应当包含其他景象。咱们以为,有关希望工程、治病救人、奉养、抚养等内容的赠与,都具有必定的社会公益和品德职责性质,都应当依法予以特别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