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信托投资公司诉某农业银行贷款担保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5 12:531988年7月19日,江苏省某信任投资公司(简称省联投)告贷100万给某市轻纺机械厂(简称机械厂),告贷期限为五个月,至1988年12月19日还清本息。其担保条款内容为“告贷单位须具有代偿告贷才能和契合法定条件的确保人作经济担保,在告贷单位无力归还告贷时,确保人应在接到省联投通报十日内无条件实行代为归还告贷本息的经济职责,并按告贷单位逾期天数核算,每日承当延付金额万分之三的罚金”。中国农业银行某市支行信任部(以下简称农行信任部)将合同中的确保条款划掉,一起在合同中“确保单位”处盖章,并在合同之终究一行后补写:“监督运用,确保专款专用,到期积极主动协助还款”。合同到期后,机械厂仅归还本金54000元,利息1964元,余款未归还,农行信任部也未承当担保职责。 1995年11月,机械厂分立为某市某通用机械厂(简称通用机械厂)和某市轻纺设备厂(简称轻纺设备厂)。1997年8月8日,两厂许诺还款,但因资金困难,尚无资金归还,恳求核销部分告贷。1997年9月19日,省联投向某市农行宣布还款告诉,要求其承当确保职责,某市农行称从未收到过要求承当担保职责的告诉。故省联投于1998年2月5日诉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要求通用机械厂、轻纺设备厂、中国农业银行某市支行(以下简称某市支行)当即归还告贷本金94.6万元及部分利息,某市农行收到省联投起诉状后,即延聘我所律师署理应诉,本所律师承受委托后,即向某市农行调查取证,到法院查阅卷宗,经了解1988年时农行信任部是农行一内设组织,无权单独对外签订合同,其原意仅是监督付出,专款专用,并不承当担保职责,但因表述不清,依法仍是对外形成了一种确保许诺。我所律师一起发现省联投未能向法院供给其从1988年12月19日后至1998年2月5日前曾向某市农行建议权力的依据,经了解某市农行也确未曾收到过省联投任何就该笔债务要求其承当担保职责的信件。依据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确保的若干问题的规则》(简称94规则)的规则,由于通用机械厂及轻纺设备厂供认省联投一向在向其建议债务,因而,省联投对某市农行之诉讼时效依然未过。而依据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简称担保法)之规则,某市农行作为确保人,则会由于确保限早已超越而不承当确保职责。关于本案是适用94规则,仍是适用95担保法,两边争议很大。我所律师力排众议,以为通用机械厂及轻纺设备厂供认省联投一向向其建议权力,只能证明省联投对该二被告之诉讼对效一向存在,但不能当然引起省联投对某市农行的诉讼时效之间断,因省联投在近十年后才向某市农业建议担保人之职责,故早已超越诉讼时效。97年8月8日通用机械厂和轻纺设备厂给省联投的信件,某市农行也未许诺承当确保职责;故本案应参照适用95年《担保法》的规则,确保期间最多为六个月。关于诉讼时效与确保期间之联系,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了较为具体的论述,以为确保期间是一种除斥期间,不存在间断、间断或许延伸的状况,不同于诉讼时效,债务人在确保期间内一旦提出权力建议后,确保期间即为诉讼时效代替,诉讼时效为两年。省联投既未在确保期间内建议权力,也未在诉讼时效内建议权力,故某市农行不应再承当确保职责。该观念终究被法院采用,判定某市农行不承当确保职责。省联投也未上诉。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观念与2000年9月29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说规则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