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法》关于农村电力建设和农业用电的条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7 23:28《电力法》关于乡村电力建造和农业用电的法令,其间:
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拟定乡村电气化发展规划,并将其归入当地电力发展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乡村电气化实施优惠政策,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乡村电力建造给予要点扶持。
第四十八条 国家发起乡村开发水能资源,建造中、小型水电站,促进乡村电气化。
国家鼓舞和支撑乡村使用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生物质能和其他动力进行乡村电源建造,添加乡村电力供应。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及其经济归纳主管部门在组织用电目标时,应当确保农业和乡村用电的恰当份额,优先确保乡村排涝、抗旱和农业季节性出产用电。
电力企业应当履行前款的用电组织,不得削减农业和乡村用电目标。
第五十条 农业用电价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准则确认。
农人出产用电与当地乡镇居民生活用电应当逐渐实施相同的电价。
第五十一条 农业和乡村用电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按照本办法的规则拟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