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息借款构成合同诈骗罪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2 22:18
当时网络假贷十分多,其间也混杂着正规假贷和不正规假贷,许多不正规假贷往往假贷手续简略,会更简单借到钱,可是这些假贷往往利息十分高,也是咱们俗称的高利贷,那么高息告贷构成合同诈骗罪吗。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你答疑解惑。
什么是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意图,选用虚拟现实或许隐秘本相的办法,骗得数额较大的公私资产的行为。民事诈骗行为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当事人成心以不实在状况为实在的意思标明,使对方陷于错误知道,然后到达引起必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不法行为。
案情
2005年9月,被告人邹某出资50万元注册了×××酒业有限公司,并自任法定代表人×××酒业有限公司下设非独立分支机构××大酒楼,于2005年10月中旬开端运营,被告人邹某全权负责酒楼运营管理一起,被告人邹某经过自有住宅典当告贷和向别人告贷的办法筹集资金200多万元用于酒楼运营开业以来,酒楼营运正常至2007年5月,被告人邹某趁运营冷季,对酒楼进行部分装饰,投入约50万元,再加上要偿还公司建立之初的告贷和利息,邹某手头资金周转困难为此,被告人邹某于2007年6月份开端向别人借高利贷,并今后贷还前贷,逐步导致公司资金链断裂,资不抵债2008年1月至2009年10月间,被告人邹某虚拟了在丽水温州昆山等地出资矿藏出资连锁快餐出资超市银行偿还告贷等理由,隐秘了个人和酒楼实在资金状况,骗得张某等22人的告贷,将所得金钱大部分用于偿还所借高利贷本息,致使张某等人丢失625****50元案发后,邹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审判
法院经审理以为:被告人邹某以非法占有为意图,虚拟现实隐秘本相,骗得别人钱款合计人民币625****5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邹某主动投案,并照实供述自己的违法现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分被告人邹某为了酒楼的运营欠下高利贷,又为还高利贷而骗得别人金钱,在违法原因和赃物去向上有别于其他诈骗违法,在量刑时酌情表现遂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邹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一起责令被告人邹某退赔违法所得赃物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邹某不服,以片面上没有诈骗成心,客观上没有虚拟现实,原判确定现实有误定性不妥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终究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分析
本案发生后,关于被告人邹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及构成何罪呈现了不同的知道:一种观念以为,邹某告贷的意图是为了酒店运营,其借钱时虽未将酒店运营的实在状况通知债权人,但只标明她是用诈骗的办法借钱,不等于为了非法占有,应按民事诈骗处理,其仅应当承当偿还告贷的职责;另一种观念以为,被告人邹某负债装饰酒楼时,已欠下巨额高利贷本息在此状况下邹某为了添补高利贷黑洞,隐秘现实本相向别人告贷,其明知该款客观上已无偿还或许,因而,其骗钱还账的成心显着,契合诈骗罪基本特征
对被告人邹某行为定性的争议,焦点在于其行为是否归于民事诈骗行为?片面上有没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客观上是否归于隐秘本相虚拟现实?咱们以为,邹某的行为不是民事诈骗行为,其片面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客观上也虚拟了现实,契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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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意图,选用虚拟现实或许隐秘本相的办法,骗得数额较大的公私资产的行为。民事诈骗行为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当事人成心以不实在状况为实在的意思标明,使对方陷于错误知道,然后到达引起必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不法行为。
案情
2005年9月,被告人邹某出资50万元注册了×××酒业有限公司,并自任法定代表人×××酒业有限公司下设非独立分支机构××大酒楼,于2005年10月中旬开端运营,被告人邹某全权负责酒楼运营管理一起,被告人邹某经过自有住宅典当告贷和向别人告贷的办法筹集资金200多万元用于酒楼运营开业以来,酒楼营运正常至2007年5月,被告人邹某趁运营冷季,对酒楼进行部分装饰,投入约50万元,再加上要偿还公司建立之初的告贷和利息,邹某手头资金周转困难为此,被告人邹某于2007年6月份开端向别人借高利贷,并今后贷还前贷,逐步导致公司资金链断裂,资不抵债2008年1月至2009年10月间,被告人邹某虚拟了在丽水温州昆山等地出资矿藏出资连锁快餐出资超市银行偿还告贷等理由,隐秘了个人和酒楼实在资金状况,骗得张某等22人的告贷,将所得金钱大部分用于偿还所借高利贷本息,致使张某等人丢失625****50元案发后,邹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审判
法院经审理以为:被告人邹某以非法占有为意图,虚拟现实隐秘本相,骗得别人钱款合计人民币625****5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邹某主动投案,并照实供述自己的违法现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分被告人邹某为了酒楼的运营欠下高利贷,又为还高利贷而骗得别人金钱,在违法原因和赃物去向上有别于其他诈骗违法,在量刑时酌情表现遂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邹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一起责令被告人邹某退赔违法所得赃物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邹某不服,以片面上没有诈骗成心,客观上没有虚拟现实,原判确定现实有误定性不妥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终究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分析
本案发生后,关于被告人邹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及构成何罪呈现了不同的知道:一种观念以为,邹某告贷的意图是为了酒店运营,其借钱时虽未将酒店运营的实在状况通知债权人,但只标明她是用诈骗的办法借钱,不等于为了非法占有,应按民事诈骗处理,其仅应当承当偿还告贷的职责;另一种观念以为,被告人邹某负债装饰酒楼时,已欠下巨额高利贷本息在此状况下邹某为了添补高利贷黑洞,隐秘现实本相向别人告贷,其明知该款客观上已无偿还或许,因而,其骗钱还账的成心显着,契合诈骗罪基本特征
对被告人邹某行为定性的争议,焦点在于其行为是否归于民事诈骗行为?片面上有没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客观上是否归于隐秘本相虚拟现实?咱们以为,邹某的行为不是民事诈骗行为,其片面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客观上也虚拟了现实,契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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