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到境外施工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6 00:01问:境内外资企业到境外施工,是否需求交纳营业税?是否需求交纳所得税?所得税税额怎么确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法令》第一条规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供给本法令规则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许出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交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法令交纳营业税。”依据上述规则,营业税实施属地统辖准则,只要在境内发作的应税劳务才须在境内交纳营业税,因而境内外资企业到境外施工,无需在境内交纳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之规则,“外商投资企业的总机构设在我国境内,就来源于我国境内、境外的所得交纳所得税。”依据上述规则,境内外资企业境外施工获得的所得应该在境内交纳所得税。第十二条规则,“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交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交税时,从其应交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越其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则核算的应交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规则,“税法第十二条所说的已在境外交纳的所得税税款,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就来源于我国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践交纳的所得税税款,不包括交税后又得到补偿或许由他人代为承当的税款。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规则,”税法第十二条所说的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则核算的应交税额,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所得,依照税法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则扣除为获得该项所得应摊计的本钱、费用及丢失,得出应交税所得额后核算的应交税额。该应交税额即为扣除限额,应当分国不分项核算“。
第八十五条规则,“外商投资企业就来源于境外所得在境外实践交纳的所得税税款,低于依照本细则第八十四条规则核算出的扣除限额,能够从应交税额中扣除其在境外实践交纳的所得税税款;超越扣除限额的,其超越部分不得作为税额扣除,也不得作为费用列支,但能够用以后年度税额扣除不超越限额的余额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越5年。”第八十六条规则,“外商投资企业在依照税法第十二条的规则扣除税额时,应当供给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同一年度交税凭据原件,不得用复印件或许不同年度的交税凭据作为扣除税额的凭据。”依据上述规则,境内施工企业境外施工获得的所得依然依照境内税法规则核算本钱并确认应交税所得额,但关于已经在境外交纳的税款能够凭境外交税凭据原件在境内请求抵扣,抵扣限额不得超越依照境内税法规则核算的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