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同一交通事故有多个第三者如何判决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5 19:18对同一交通事端有多个第三者怎么判定保险公司的补偿职责?
跟着《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保险条例》和《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保险条款》的施行,人民法院受理的交通事端案子中第三者要求保险公司对交强险承当补偿职责的案子越来越多。但由此带来的法令空白问题也摆在了人们的面前。其间关于某一交通事端中,机动车闯祸致多个第三者遭受危害的,其间一人先行申述到人民法院,其他第三者没有提申述讼。人民法院经审查该机动车在某保险公司只投保有“交强险”(即机动车强制职责保险),事端中包含先行申述的受害人和其他受害人所遭到危害经济损失数额远远大于保险公司应在强制职责保险限额承当的补偿数额。这儿就呈现了对立:假如不给其他受害人预留相应的比例,那么极有或许使得最需求得以补偿的第三者无法乃至底子得不到补偿。假如将受害人一起给预处理,但其他受害人现在没有提申述讼,补偿数额无法核实确认。笔者以为,关于这种状况,人民法院完全能够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的规则来处理。但由于这种处理方式并未有法令清晰规则,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和可行性,尚有待于讨论。第54条是这样规则的:在承继遗产的诉讼中,部分承继人申述的,人民法院应告诉其他承继人作为一起原告参与诉讼;被告诉的承继人不愿意参与诉讼又未清晰表明抛弃实体权力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一起原告。这样处理的优点是,尽管其他第三者现在没有提申述讼,可是依照公正的准则,关于在同一事端中遭到的危害,应一起得到补偿,而不该存在先后之分;别的,假如要求其他第三者一起参与诉讼,也能够使第三者之间不会发生不必要的对立;也避免其他第三者尽管没有提申述讼,但直接到保险公司申请了补偿,假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现已承当职责,再告诉保险公司参与诉讼,徒增诉累。人民法院能够在收到先行诉讼的受害人的案子后,依据交通事端确定中载明的第三者,告诉其他人参与诉讼。这时又发生一个问题,便是被告诉的第三者,不愿意参与诉讼又未清晰表明抛弃的,人民法院是否仍应把其列为一起原告?这便是需求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司法解释或批复,由于要求交通事端危害补偿必竟与遗产承继不一样的性质。作为交通事端的受害人一般来说是不存在抛弃权力的状况的。可是假如当事人清晰表明抛弃实体权力的,人民法院能够记录在案,对其补偿问题不在受理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