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租车开出事担保人连带赔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8 22:26司机从租车公司租借车辆,刚开2个月就出了交通事端,按合同约好应当承当职责,想“躲开”可是不可。7月24日,记者从裕安区法院得悉,司机已被判令付出相应费用,其担保人也承当连带清偿职责。
上一年10月份,刘某经人担保,从市区某轿车租借公司租借一辆轿车,租金为每日240元。两边约好如在租借期间发作交通事端,刘某应及时报案,承当车辆停驾和保险公司索赔以外的丢失,并补偿租车公司安全奖金和事端折旧费。合同签定后不久,刘某用车时即发作了交通事端,但未按约好向保险公司和交警部门陈述事端,也未告诉租车公司,便将车送至修补公司修补,且尔后一向置之脑后。为削减丢失,租车公司与修补公司对车辆修补费用进行了结算,并于当年12月将车辆取回。租车公司以为,尽管刘某已付租金5000元,可是其他欠的租金及因事端形成的经济丢失一向拖欠拒付,遂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补偿丢失。
法院审理以为,刘某拖欠租金并给租车公司形成经济丢失,应承当相应的违约及补偿职责。因两边对租借期限及租金给付方法约好不明,合同应视为不定期租借合同,租借期限自合同约好日算起,至车辆取回日止共67天,租金应为16080元,比除租车公司已收取的租金5000元,刘某实践尚欠租金11080元。法院据此判令,刘某付出租车公司租金、车辆修补费、事端折旧费等算计31480元,刘某的担保人承当连带清偿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