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案例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3 05:58一、案子判决状况
1999年6月23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我国的散装阿司匹林进行 反倾销 立案查询。2000年1月3日,美国商务部作出初裁,判决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倾销幅度为11.14%;吉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为0.00%;我国其他公司为144.02%。2000年7月11日,美国商务部作出终裁,判决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反倾销 税率 为16.51%、吉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为10.85%、遍及 税率 144.02%。
本案已进行了3次年度行政复审及3次形式改变复审。在这3次年度行政复审判决成果,吉林恒河制药有限公司的反倾销税率两次为零税率,1次为0.04%;山东新华制药有限公司3次行政复审判决成果的反倾销税率均为零税率。虽然本案还没有进行日落复审,但依据3次行政复审成果,美国现已停止对吉林恒河制药有限公司和山东新华制药有限公司的反倾销办法。
二、争辩焦点及分析
(一)苯酚的代替价格
1.申述方
申述方以为,美国商务部在核算苯酚的正常价值时,将不同来历的两组数据,即印度对外贸易月度计算:卷II –进口(“印度进口计算)和《印度化学周刊》中的数据加以均匀,导致了价格的轻视。申述方引证美国对我国的癸二酸反倾销案的成果,以为商务部将印度进口的计算数据与《印度化学周刊》的数据加以均匀进行核算是不合理的。申述方以为,苯酚是出产癸二酸的首要原料,而在初裁和终裁中,美国商务部仅依据《印度化学周刊》的数据对苯酚进行了评价。因而,申述方以为,本案中,美国商务部不应当运用印度进口计算数据作为苯酚的代替价格,应运用《印度化学周刊》的数据作为苯酚的代替价格。
申述方指出,美国商务部用来评价苯酚的印度进口计算数据触及期间长达12个月,直至1998年3月,而《印度化学周刊》的国内数据包含处于查询期的一切月份的价格。因而,印度进口计算数据并不契合商务部同期性的要求,没有供给代表查询期印度苯酚价格的精确数据。申述方以为,印度苯酚价格的波动性使同期性数据的适用变得愈加重要。申述方进一步指出,印度政府对进口苯酚征收的“保护性 关税 ”和由此引发的印度价格上涨均印证了印度苯酚价格的波动性。因而,申述方以为,在苯酚评价中运用印度进口计算数据歪曲了查询期实践的市场价格。
申述方进一步指出,与处于36~54Rs/kg规模的其他已有的苯酚价格比较,依据印度进口计算数据(24 Rs/kg)得出的均匀价格归于反常价格。由于申述方和吉林恒河制药有限公司所提交的资料标明印度的阿司匹林、水杨酸以及水杨酸的衍生物出产商首要运用国内的原资料,所以,申述方坚持以为,商务部在苯酚的评价过程中运用印度进口计算数据的做法是不适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