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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有哪些,具体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5 22:07
核心内容:不予刑事处分的景象有哪些呢详细需求满意哪些条件要素,有哪些问题需求达到的呢按照法规需求怎么遵从呢下面由听讼小编为您介绍,期望对您有协助。
刑诉法第15条:“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追查刑事责任,现已追查的,应当吊销案子,或许不申述,或许停止审理,或许宣告无罪:
情节明显细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违法的;
违法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经特赦令革除惩罚的;
按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违法,没有告诉或许撤回告诉的;
违法嫌疑人、被告人逝世的;
其他法律规矩免予追查刑事责任的。”
诚心真情律师团曾智律师提示,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对以上六种景象,公安司法机关应在不同诉讼阶段作出不同的处理。
在立案阶段,人民法院发现自诉案子有上述景象之一的,应当不予受理;公诉案子有上述景象之一的,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立案的决议。
在侦办阶段,侦办机关发现有上述景象之一的,应当作出吊销案子的决议。
在审查申述阶段,人民检察院发现有上述景象之一的,应当作出不申述的决议。
在审判阶段,关于上述第一种景象,人民法院应当判定宣告无罪;关于其他五种景象一般应裁决停止审理。可是,依据现已查明的案子现实和确定的依据资料,可以承认现已逝世的被告人无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公安司法机关一经宣告不予追查刑事责任,刑事诉讼即告完毕。在自诉案子中,法院应依据景象别离作出不立案的决议或准予撤诉、驳回申述、停止审理的裁决,或作出判定宣告无罪。
2.最高人民检察院1998年12月16日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矩》第262条规矩:“关于公安机关移交审查申述的案子,发现违法嫌疑人没有违法违法行为的,应当书面阐明理由将檀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违法现实并非违法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阐明理由将檀卷退回公安机关并主张公安机关从头侦办。假如违法嫌疑人现已被拘捕,应当吊销拘捕决议,告诉公安机关当即开释。”该《规矩》第263条规矩:“审查申述部分关于本院侦办部分移交审查申述的案子,发现具有本规矩262条规矩的景象之一的,应当退回本院侦办部分,主张作出吊销案子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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