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条例让审计监督更加规范 对决定不服可申请裁决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1 13:22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发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施行法令》,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审计法施行法令》依据《审计法》的规则拟定,分为总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审计机关责任、审计机关权限、审计程序、法律责任、附则等7章,共58条。
我国现在施行的《审计法》是2006年2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修订经过,并于2006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它的出台,健全了我国审计监督机制,完善了审计监督责任,加强了审计监督手法,标准了审计监督行为。到现在,审计法依然发挥着重要的效果,但随着经济环境的日益杂乱,它的一些规则已不能适应社会的需求。为了进一步推进审计法的贯彻落实,完善我国审计监督制度,加强和标准审计工作,国务院及时对《审计法施行法令》进行了修订,弥补了现有法规的缺乏。
新修订的《审计法施行法令》比较旧法,法令更细化和清晰,具有更强的操作性。新施行法令有许多值得等待的亮点:如扩展了能够发布的审计成果的规模,加强对审计机关的监督;盯梢审计资金,紧追钱的去向;违背国家规则获得的财物新增了“有价证券”;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有经济利益联系应逃避;当地审计机关负责人任免应寻求上级审计机关定见;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位金融账户负有保密责任;审计机关封存被审计单位财物期限为7日以内;审计组提出审计陈述前应寻求被审计单位定见。
对审计决议不服可提请政府判决 判决期间审计决议一般不中止履行
依据审计法规则,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分(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履行状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状况,进行审计监督。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履行状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状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成果陈述。新施行法令规则,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分详细安排本级预算履行的状况,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分征收预算收入的状况,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分直接发作预算缴款、拨款联系的部分、单位的预算履行状况和决算,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履行状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状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审计机关对其他获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承受、运用财政资金的实在、合法和效益状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第据新法令的规则,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作出的审计决议不服的,能够自审计决议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判决,本级人民政府的判决为终究决议。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议中奉告被审计单位提请判决的途径和期限。判决期间,审计决议不中止履行。可是,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中止履行:(一)审计机关以为需求中止履行的;(二)受理判决的人民政府以为需求中止履行的;(三)被审计单位请求中止履行,受理判决的人民政府以为其要求合理,决议中止履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