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办事处的缴税有何不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3 07:21一般来说,分公司、办事处都是总公司的分支组织,不具有法人地位,不能独立承当民事责任。可是其建立后运营都需求交税,那么分公司、办事处的交税有何不同?下文听讼小编为我们整理了相关常识,欢迎阅览。
一、企业所得税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跨地区运营汇总交税企业所得税征收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2年第57号)第二条的规则,分公司应当汇总核算并交纳企业所得税,实施“一致核算、分级处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务调库”,分支组织应该就地分摊交纳企业所得税。一起,依照《跨省市总分组织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处理办法》(财预[2012]40号)的规则,总组织在每月或每季终了之日起十日内,依照上年度各省市分支组织的运营收入、员工薪酬和财物总额三个要素,将一致核算的企业当期应交税额的50%在各分支组织之间进行分摊(总组织地点省市一起设有分支组织的,相同按三个要素分摊),各分支组织依据分摊税款就地处理缴库,所缴交税款收入由中心与分支组织地点地按60:40共享。分摊时三个要素权重依次为0.35、0.35和0.3。
关于境内总公司建立的办事处而言,因为依照规则不能进行运营活动,因此不存在交税的问题。可是在实践中,部分运营不标准的公司使用办事处从事运营活动的做法也有发作。特别,部分有税收优惠的总公司,挑选不在各地建立分公司,而是挑选选用总公司-办事处的方法运营,由总公司一致开具发票,然后完成全体税负的下降。有必要指出的是,这种状况是与现有相关法令规则相悖的,有必定的法令危险。
二、流转税
分公司尽管没有法人主体资历,但在我国税法上,通常是流转税的交税主体,应该依照增值税、运营税的相关规则,交纳运营发生的流转税。当然,这儿需求差异与“暂时外出运营”的差异,依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则,从事出产、运营的交税人到外县(市)暂时从事出产、运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挂号证副本和地点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运营活动税收处理证明,向运营地税务机关报验挂号,承受税务处理。
关于办事处而言,依照法令规则因不具有运营资历,也不存在交税责任;当然,如前文剖析,也有部分不标准的企业使用办事处进行运营,而从总公司进行开票,需求留意潜在的法令危险。
三、外国企业常驻代表组织
企业所得税方面。依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组织税收处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10]18号)(以下简称“国税发[2010]18号”)第六条的规则代表组织应在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据实申报交纳企业所得税,一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组织归于非居民企业,相关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处理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处理办法〉的告诉》(国税发[2009]6号)的规则履行。一起,关于对账簿不健全、不能精确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以及无法依照国税发[2010]18号文件第六条规则据实申报的代表组织,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交税所得额。
流转税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运营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则,外国企业常驻代表组织的交税期限为1个季度。即便当季没有获得任何运营税收入也要进行零申报。而关于代表组织的增值税则不实施按月或按季申报,代表组织只需在其获得增值税应税收入的次月15日内到税务机关进行申报交税即可,假如当月没有获得任何增值税应税收入,则无须向税务机关进行增值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