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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交通肇事行为的刑法完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31 01:19

根据上述的立法现状和交通闯祸行为自身的现状,就需求咱们完善交通闯祸行为的刑事立法。怎么有力而合理的制裁那些“马路杀手”,这是咱们亟待考虑的一个问题。关于我国大陆交通闯祸罪的完善,能够学习外国一些比较可取的形式,防止我国交通闯祸罪在敷衍各种交通闯祸行为时绰绰有余的为难局势。咱们能够从两个方面来进行完善:
(一)将“醉驾”和闯祸逃逸独立成罪
就醉酒行为而言,我国应该参阅国外的“零忍受”情绪,让其独立成罪,且不需求形成严峻结果就建立违法。当然形成严峻的结果和没有形成严峻的结果,在刑的设置是有区别的。相同,交通闯祸后的逃逸行为,好像前面剖析,也应该独立出来,独自建立“交通闯祸逃逸罪”。
(二)区别不同交通闯祸罪的罪行
如前论说的,交通闯祸行为并不都是过错,有些行为至少是存在直接成心。比方论说到的逃逸行为和醉酒行为,就不是过错。所以应采纳一种方法,来对打破交通闯祸罪片面的确定,从而是对交通闯祸行为的处分更合理。
但经过那种方法改动现行的立法呢?经过修正立法,在时间短的时间内是不能行的。但为了处理现在的窘境,能够经过刑法解说或许刑法修正案的方法,来对立法的缺乏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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