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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案件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5 23:13
交通闯祸逃逸致人逝世案子的确定与处理
1.行为人闯祸当场致被害人逝世又逃逸的,在片面上不管其是否现已认识到被害人被撞死,均仅构成交通闯祸罪一罪,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个量刑层次即“交通运输闯祸后逃逸或许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决议行为人应当判处的惩罚。因为在这种状况下,被害人的逝世只与交通闯祸有因果关系,而与逃逸行为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不能适用第三个量刑层次。
2.行为人闯祸将被害人撞成重伤且接近逝世,即便得到及时救助亦不免于一死,行为人畏罪逃逸而被害人立刻逝世的。这种状况下,即便行为人片面上对被害人的逝世持直接成心的听任情绪,也只能定交通闯祸罪一罪,适用第二个量刑层次。因为即便行为人不逃逸,及时抢救被害人,被害人仍不免一死,然后否定了行为人之逃逸行为与被害人逝世之间因果关系的存在。
3.行为人闯祸将别人撞伤(包含轻伤和重伤),但并不具有致其逝世的实际风险性,行为人逃逸,被害人因未得到及时抢救而逝世的。这种状况下,行为人片面上对被害人的逝世可能是出于直接成心,也可能是出于轻信可以避免,但不管哪一种状况,都不可以确定行为人应当建立不作为的直接成心杀人罪。仅仅因为被害人的逝世成果与行为人的逃逸行为之间存在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所以应以交通闯祸罪令行为人对别人的逝世承当刑事职责,适用第三个量刑层次,即“因逃逸致人逝世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4.行为人闯祸将别人撞伤(包含轻伤和重伤),但并不具有使其逝世的实际风险性,行为人逃逸,而被害人在被抢救途中再次发作交通事故直接被撞死,或许因为医师的严峻不负职责或意外事件致其逝世的。这种景象下,交通闯祸逃逸行为与被害人逝世的因果进程因其他要素的介入而中止,行为人的避免成果职责现已转移到其他要素的职责规模中,故不能让行为人对该逝世成果负刑事职责,而只能令其对从前的闯祸行为担任。
5.行为人闯祸将别人撞伤(包含轻伤和重伤),一起具有致其逝世的实际风险性,行为人逃逸,被害人因此未得到抢救而逝世,或许虽被抢救仍未能免于逝世的。这种状况下,行为人在构成交通闯祸罪的一起,亦构成不作为的成心杀人罪,这种状况契合吸收犯的特征,按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准则以成心杀人罪论处。
6.行为人闯祸逃逸过程中再次发作交通闯祸致别人逝世的,应分三种状况处理:
(1)第一次闯祸后,慌乱逃走,在逃跑过程中再次违背留意责任导致发作第2次交通闯祸并致人逝世,前后两行为皆构成交通闯祸罪,对之不宜并罚,而适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个量刑层次,在此惩罚起伏内从重处分。
(2)第一次闯祸后, 逃逸途中再次闯祸且片面罪行由过错转化为成心,这是指行为人第一次闯祸后持续施行原因相同的违章行为,对从前的留意责任知法犯法形成闯祸成果。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是闯祸者为躲避罪责,快速驾车逃跑不管行人的安全而导致数人逝世。这种状况下,其侵略的客体不再是特定人的生命健康,而是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其行为损害了公共安全,因此应以“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科罪,而不能再论之以成心杀人罪。
(3)上两种景象与前述第三、四、五种状况一起存在时,即闯祸者逃逸致被撞者逝世,一起又再次闯祸致其别人逝世。这种状况下,应归纳上述准则进行相应的处理。比方,行为人第一次闯祸致人重伤且有逝世的实际风险性,行为人对此也明知但听任其逝世而逃逸,逃逸过程中再次闯祸且片面罪行由从前的交通闯祸过错转化为成心。这种状况下,行为人实际上别离施行了三个行为,即根据过错的交通闯祸的作为行为、直接成心心态分配下的不救助别人的成心杀人行为以及出于直接成心的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的作为行为,对行为人应当以交通闯祸罪、(不作为)成心杀人罪以及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三个罪名,依法实施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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