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上海市新计生条例亮点解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31 18:333月1日开始,“晚婚晚育假”将成为历史。2月23日,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今后上海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7天婚假,婚假总数将仍为10天。晚育假取消的同时,也将新增生育假30天。同时,配偶陪产假也从原来的3天增加至10天
上海市新计生条例亮点解读
●提倡一对夫妇生两个子女
根据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省级人大或者其常委会可以对允许再生育子女的情形制定具体办法。为此,修正案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同时,针对再婚家庭和病残儿家庭,规定了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情形。
其中包括: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同时,考虑到其他特殊的再生育情形立法难以穷尽,需要进一步论证,为慎重起见,修正案规定,因其他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新爸爸陪产假增加7天
在原来国家鼓励晚育的导向下,各省市通过地方立法都规定了晚育护理假,假期各不相同,有3天、7天、10天、15天等:原先规定的晚育护理假为3天,即晚育妇女的配偶可以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修正案》将晚育护理假调整为配偶陪产假。
市府法制办主任刘平表示,晚育护理假改成配偶陪产假,不仅名称发生了改变,而且也是理念的变化,陪产不仅仅是护理还包括精神上的慰藉。因为上海原来规定的晚育护理假比较短,今后既要支持男方对生育妇女进行照护,同时兼顾用人单位负担等因素,综合平衡各方面因素,根据多数意见,将配偶陪产假规定为10天。
此外,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根据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相关规定,《修正案》对涉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规定的有关条款也作了相应修改;对原《条例》规定的涉及晚婚晚育、生育一个子女后的再生育审批、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的再生育审批等与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不相一致的规定,作了删除。
●预测:近3年出生人口将处于相对高峰期
记者从昨天举行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根据上海市卫计委测算,2017年-,本市出生人口数量将处于相对高峰期。
根据上海市卫计委测算,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3-5年内,全市户籍人口最有可能新增出生人口6-12万人,每年约新增2-3万人;流动人口在沪出生平均每年新增2万人左右。预计近几年全市常住人口出生数量平均每年在26万人左右,2017年-出生人口数量将处于相对高峰期,2019年以后随着生育旺盛期妇女数减少,出生人口数量将逐步回落。
另据了解,上海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以来,总体实施情况良好,平稳有序,符合预期。据统计,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全市共批准单独夫妻再生育申请3.39万例,其中1.8万例已生育,占审批人数54.3%,6000多例处于现孕状态。单独两孩政策的平稳有序实施,释放了部分生育势能,降低了出生人口堆积的风险,为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奠定了良好基础。
●产科床位可纳年30万人次分娩
上海进入全面二孩时代,公共服务资源是否能跟得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据市卫生计生委介绍,目前,本市共有87家助产医疗机构,产科床位4300余张,专家经测算认为,可容纳年分娩量30万余人次。而根据测算,预计近几年全市常住人口出生数量平均每年在26万人左右。因此,产科床位量可基本满足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的生育需求。
不过,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产妇增尤其是高龄产妇数增多,对妇幼保健技术和控制出生缺陷提出更高要求。对此,市卫生计生委将进一步加强产科资源建设。
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杜悦妹认为,二孩时代,一定要做好对哺乳期女职工的保障工作。现在很多高端写字楼除了保障女职工的哺乳时间外希望能对哺乳期妇女能提供一些方便场所。同时,现在育儿的成本、负担都由家庭负担,以前很多单位都有托儿所,希望新《条例》出台后政府能鼓励企业或社会能在这方面有些措施。
据悉,这次条例修正案制定过程当中,上海市政府也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方案,不仅仅是产科、儿科,还有儿童学前教育,特别是幼托机构的设点、布局、建设,都在同步考虑,其中教育资源的设点、布局增加的量非常明显。另外,还有其他的公共服务配套的政策,都在实施方案里面做了明确的要求。
●婚假产假均不做减法
此前曾有消息称原有的晚婚假或取消,为此不少市民为了赶上“福利末班车”甚至提前领证结婚。
据了解,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不再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对于原《条例》规定的晚婚假7天如何处理未予涉及。在晚婚人群已占多数的情况下,如果取消晚婚假这一福利,可能会引发今后晚婚人群的不满。为保持福利措施的延续性,同时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婚假天数不做减法的指导精神,《修正案》将原《条例》规定的晚婚假7天调整为: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对此,市卫计委主任邬惊雷表示,虽然看似婚假的天数没有改变,但其实内涵是扩大了。因为婚假原来只是晚婚假,你符合晚婚年龄的人才享受,但现在来说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都可以享受10天,受益人群扩大了。
在原来国家鼓励晚育的导向下,由于修改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只有原则性规定,对晚育假的具体天数未作规定,各省市一般都通过地方立法规定了30天或60天的晚育假。
本市原先规定的晚育假为30天,即晚育妇女在享受国家规家规定的98天产假的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根据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划生育法》,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考虑到本市大部分女性初育时已超过国家规定的晚育年龄,为了更好地保障女性的生育权益,《修正案》将原《条例》规定的晚育假调整为生育假,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30天。
而将晚育假调整为生育假后,支付生育生活津贴所需的资金将有较大幅度增长。对此,本市将保持资金渠道不变,即仍从生育保险基金支出,如果生育保险基金出现缺口,由市级财政按规定程序进行弥补。
热点解答
问:10天陪产假是不是一定要连休,能不能分开休两周呢?
答:陪产假应当是连续休,也就是周末的双休日要连续计算在内,但遇到法定节假日是需要延后的。比如,国庆节只有3天是法定节假日,其余4天是双休日,所以延的是3天而不是7天。而在2017年1月1日至2月29日期间,已经生育子女的,可以补休相关的增加配偶陪产假待遇。
问:“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这里的“工资”具体是指哪部分?
答:这个工资还是按照带薪休假正常出勤情况发的。国家对于工资的概念有比较完整的定义,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所以,这次完全按照人保部门的规定来做。
问:计划生育奖励金是否还能领取?
答: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2018年1月1日全面二孩政策实施以后,对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按照本市现行规定,符合条件的,仍可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继续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