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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的相关法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7 19:31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十二条:因房子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运用,或许房子交付运用后,房子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恳求解除合同补偿丢失的,应予支撑。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十三条:因房子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寓居运用,买受人恳求解除合同和补偿丢失的,应予支撑。交付运用的房子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当修正职责;出卖人回绝修正或许在合理期限内延迟修正的,买受人能够自行或许托付别人修正。修正费用及修正期间形成的其他丢失由出卖人承当。
3.《商品房出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商品房交付运用后,买受人以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能够按照有关规定托付工程质量检测组织从头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形成丢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当补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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