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办理醉驾案件有哪些最新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1 22:17
酒后驾驭分两种:酒精含量到达20mg/100ml但缺乏80mg/100ml,归于喝酒驾驭;酒精含量到达或超越80mg/100ml,归于醉酒驾驭。现在,喝酒驾驭归于违法行为,醉酒驾驭归于违法行为。
处理醉驾案子有哪些最新规则
一、风险驾驭之“情节显着细微损害不大”与“情节细微不需求判处刑罚”
倾向以为:《刑法》第十三条“但书”的规则是针对刑法分则的全部罪名,要求司法机关在判别某一行为是否构成违法时,除了依据违法构成要件加以确认外,还必须考虑包含违法情节在内的全部要素,只需对相关法益所形成的损害或许要挟契合违法严峻社会损害性的本质特征,才干作为违法处理。不能因为醉驾入刑没有设定情节约束,就打破刑法总则第十三条的规则。实践中,关于醉酒驾驭机动车情节细微或许显着细微的景象,应当依照《刑法》三十七条、第十三条的规则,依法免予刑事处分或许不作为违法处理。
在详细确认上:1.在外准则:确以为醉驾情节显着细微的,应肯定扫除具有从重处分情节;确以为醉驾情节细微的,准则上也应扫除具有从重处分情节。
2.剖析办法:从主客观两个方面归纳考虑醉驾情节是否细微或许显着细微。客观方面,包含:醉驾的时空环境,如在深夜或清晨人稀车少的时段或许偏远路段驾驭的,醉驾继续的时刻和行进的距离较短的;醉酒的程度,如刚超越80毫克/100毫升的醉酒规范的。片面方面,包含:违法的情绪,如自动中止醉驾或许具有自首、率直等情节;违法的动机或对醉驾行为自身的知道,如为救治他人而醉驾尚不构成紧迫避险的,误以为歇息数小时或许隔夜之后会醒酒而导致醉驾的;等等。
3.参阅类型:醉驾案子情节细微或许显着细微的,首要触及以下六种景象:一是移动车位型。该类型的被告人驾驭车辆的意图并非在路途上行进,而是为了移动车位。被告人由他人驾车送回小区泊车场,因他人未将车位泊好,被告人移动车位剐擦他人车辆或碰撞上消防栓而案发,有的乃至是应泊车场保安人员的要求移动车位,且未发作损害结果。二是救治患者型。该类型的被告人为送患病的家人去医院急诊或许赶去医院伴随家人急诊而醉驾,均未发作交通事端。三是睡觉歇息型。该类型的被告人在行进一段距离后自动抛弃醉驾,靠边泊车睡觉。四是隔时醉驾型。该类型的被告人喝酒后将车停放在饭馆门口,距离数小时或隔夜回饭馆取车驾驭,但血液酒精含量仍达醉驾规范。五是没有驶出型。该类型被告人在路途上预备驾驭没有驶出时即被抄获。六是被醉驾追尾型。该类型的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较低,虽发作交通事端,但对方亦醉驾且负事端悉数职责。
二、风险驾驭之“缓刑适用”
倾向以为:关于醉驾案子的缓刑适用问题,可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醉酒驾驭机动车刑事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定见》(以下简称“《定见》”)第二条从重处分的规则,确认缓刑适用的规范。详细阐明如下:
1.关于具有《定见》第二条第一项情节的,区别景象适用缓刑。关于形成交通事端后逃逸的,准则上不适用缓刑;形成交通事端致人细微伤以上的,从严适用缓刑;其他景象可酌情适用缓刑。
首要理由:实践中,犯交通肇事罪致人重伤、逝世等严峻结果,被告人活跃补偿获得被害方体谅的,姑且能够宣告缓刑。而醉驾(仅限构成风险驾驭罪)发作交通事端多为车辆剐蹭等细微财产损失,或许致人细微伤以下损伤,被告人大多活跃补偿并获得被害方体谅,若一概不适用缓刑,冲击过于严峻,亦显着与交通肇事罪的处分失衡,故可区别景象适用缓刑。
醉驾形成事端后逃逸的,情节恶劣,反映出被告人悔罪情绪较差,应从严惩办,故准则上不适用缓刑。形成交通事端,一起具有《定见》第二条第(二)至(六)项情节之一的,准则上不适用缓刑。
2.关于具有《定见》第二条第(二)至(五)项的单项情节的,可酌情适用缓刑;具有两项以上情节的,从严适用缓刑。
首要理由:这四项从重处分情节均是风险性较高的醉酒驾驭机动车行为,鉴于未发作实践损害结果,可酌情适用缓刑;但被告人一起具有两项以上情节的,阐明该驾驭行为的风险性极高,也必定程度反映了被告人的片面恶性,适用缓刑应从严把握。
3.关于具有《定见》第二条第(六)项情节的,从严适用缓刑;且具有该条第(一)至(五)项情节之一的,准则上不适用缓刑;关于具有《定见》第(七)项情节的,准则上不适用缓刑。
首要理由:这两项从重处分情节均是反映被告人片面恶性较大的景象,或是为了躲避法令追查,或是不思悔改再犯,故适用缓刑应从严把握。
三、风险驾驭之“醉酒”
正常景象:以血液酒精含量80毫克/100毫升作为确认醉酒的规范。且血液酒精含量查验判定定见是确认违法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
逃逸景象:关于因违法嫌疑人逃脱,导致未能及时对其进行血液酒精含量判定或呼气酒精含量查验的景象。
倾向以为:血液酒精含量判定定见并非确认醉酒的仅有依据,只需在案的其他依据到达的确、充沛的证明程度,能够扫除合理置疑的,仍可确认行为人醉酒驾驭。只是在这种景象下,对取证的要求更高,要尽头全部手法搜集能够证明行为人在驾驭时处于醉酒状况的各类依据。但值得注意的是,这种依托其他依据确认行为人醉酒的做法归于例外状况,不是常态,不能据此以为办案中能够不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查验。而且,关于依据直接依据定案的醉驾型风险驾驭案子,量刑时应更为审慎。
四、风险驾驭之“机动车”
问题提出:确认“机动车”最杰出的问题是,对有动力装置驱动且规划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挨近或等同于机动车的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以下简称超支车),是否归于机动车存在争议。
倾向以为:尚不宜将超支车确以为“机动车”,在路途上醉酒驾驭超支车,或许驾驭超支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不构成风险驾驭罪。
首要理由:1.风险驾驭罪归于行政犯,对“机动车”等概念性法令术语的了解应与其所依靠的行政法规保持一致,不能随意扩展解说。现在,关于超支车是否归于机动车,相关行政法规并未作出明确规则。只需行政法规或许部门规章明确规则超支车归于机动车之后,才干据此确认超支车归于刑法意义上的机动车。在此之前,不该片面地以超支车契合机动车国标,或许以为《路途交通安全法》未扫除超支车归于机动车,就据此确认醉酒驾驭超支车或许驾驭超支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构成风险驾驭罪。这样确认,归于不合理的扩展解说,违背了罪刑法定准则。
2.大众遍及以为超支车不归于机动车,醉驾超支车或许驾驭超支车追逐竞驶的行为人不具有构成风险驾驭罪所需的违法性知道。风险驾驭罪是行政犯,与成心杀人、掠夺、强奸等天然犯不同,行为人在知道到单纯实际的一起,未必知道到其行为的社会意义。关于作为该罪构成要件的“机动车”,行为人不只需知道到自己在驾车的实际自身,还要知道到驾驭的车辆归于法令意义上的机动车。从该罪防备社会风险的罪质特征考虑,判别行为人是否知道到其驾驭的车辆归于法令意义上的机动车,需求依据一般人的日子经验、知道水平和了解能力进行点评。如前所述,国家既未对超支车的法令特点作出明确规则,又未对之依照机动车进行处理,在此状况下要求一般大众知道到超支车归于机动车,既不实际,也不稳当。因而,现在醉驾超支车或许驾驭超支车追逐竞驶的行为人遍及不具有构成风险驾驭罪所需的违法性知道。如对这种行为追查刑事职责,便违背了主客观相统一的科罪准则。实践中,有的当地为了处理行为人片面成心的知道问题,由交通处理部门出具状况阐明或许判定定见,称涉案的超支车归于机动车。但这种做法既不能证明行为人知道到自己驾驭的电动自行车归于超支车,更不能证明行为人知道到超支车归于机动车。
五、风险驾驭之 “路途”
问题提出:审判实践中,对“路途”一词的内含与外延的了解存在不同了解。首要有以下两个问题:1.怎么了解《路途交通安全法》规则中“虽在单位统辖规模但答应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当地”。 2.村道是否归于路途?
倾向以为:1.不管单位对其统辖规模内的路段、泊车场采纳的处理方式是收费仍是免费、车辆进出是否需求挂号,只需答应不特定的社会车辆自在通行,就归于路途。特别是有的当地公共泊车场车位有限,为充沛利用社会资源,当地政府出台方针鼓舞企事业单位、小区将内部泊车局面向大众,实施错时收费泊车,社会车辆在单位统辖区域内通行的状况将越来越遍及,假如不确以为路途,将不利于保证这些当地的交通安全。
2.关于村庄路途,鉴于路途的本质特点是社会车辆通行的当地,是大众通行的场所,故司法实践中对路途的了解不在于判别其归于哪一类路途,而在于其实践使用的功用。村道尽管不归于公路和城市路途,但其是建筑在建制村之间以及建制村与城镇之间承当公共交通运输功用的路段,实际日子中是乡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其性质归于《路途交通安全法》规则的广场、公共泊车场之外的其他“用于大众通行的场所”。因而,在村道上醉酒驾驭机动车或许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构成风险驾驭罪。
六、风险驾驭之“片面心态”
倾向以为: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会发作笼统风险,仍期望或听任风险的发作,系成心违法。剖析醉驾行为人的片面成心,可从知道要素和毅力要素两方面下手。
首要,从知道要素方面看,行为人应对该罪构成要件要素“路途”“醉酒”“驾驭”“机动车”的社会意义有必定知道。行为人只需凭日子经验对上述要素有必定知道即可,不要求其对上述要素的法令意义有精确的了解。
假如行为人对驾车前是否摄入酒精这一实际存在错误知道,则这一错误知道标明行为人短缺醉驾成心中的知道要素,会影响对行为人是否具有醉驾成心的确认。例如,行为人在聚餐时为防止酒后驾车而饮用无醇啤酒,因局面紊乱误饮了必定数量的一般啤酒后驾车回家,对其是否具有醉驾成心应稳重确认。
其次,从毅力要素方面看,要求行为人明知其在路途上醉酒驾驭机动车的行为具有风险性,但为完成其通行意图而听任(极少数状况下可能是期望)这种风险状况的发作。醉酒后驾车会对交通安全形成笼统风险,这既是法令对醉驾行为追查刑事职责的依据,也是日子知识,因而判别行为人片面方面具有听任的心态并不困难。
七、风险驾驭之“从重处分情节与行政处分的联接问题”
倾向以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醉酒驾驭机动车刑事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定见》第二条规则,关于被告人具有严峻超员、超载、超速驾驭,或许无驾驭资历驾驭等情节的,予以从重处分。因为这些情节一起也是违背《路途交通安全法》的行为,假如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已对此作出行政拘留、罚款等行政处分,法院在将这些行为作为从重处分情节同时考虑时,应当依据“一事不贰罚”的准则,对其已受的行政处分作相应处理。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