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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5 01:25
依据2010年最高法《人民法院量刑辅导定见(试行)》: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制、单处分金量刑格】一欺诈缺乏4 000元的,基准刑为罚金刑;4 000元以上缺乏5 000元的,基准刑为控制刑;5 000元的,基准刑为拘役三个月,每添加1 670元,刑期添加一个月;1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添加1 000元,刑期添加一个月;二有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则的景象之一,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控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三欺诈3 000元且是累犯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添加1 230元,刑期添加一个月。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欺诈4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添加2 000元,刑期添加一个月。
第一百二十五条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欺诈2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添加4 000元,刑期添加一个月。
第一百二十六条 【重处景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重处10%:一欺诈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许一起欺诈违法中情节严峻的主犯;二惯犯或许流窜作案,损害严峻的;三欺诈法人、其他安排或许个人急需的出产资料,严峻影响出产或许形成其他严峻损失的;四欺诈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助、医疗等款物,形成严峻后果的;五浪费欺诈的资产,致使欺诈的资产无法返还的;六运用欺诈的资产进行违法违法活动的;七导致被害人逝世、精神失常或许其他严峻后果的;八被告人曾因违法被判刑或因欺诈被行政处分的;九欺诈作案10次以上的。
第一百二十七条 【缓刑适用但书】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适用缓刑:一未退赃或退赔的;二未自动承受产业刑处分的;三有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则的景象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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