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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的特点及被害人权利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1 16:29
刑事诉讼公诉案子被害人署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则:公诉案子的被害人及其法定署理人或许近亲属,自案子移交审查申述之日起,有权托付诉讼署理人。
刑事诉讼公诉案子被害人署理公诉案子中被害人的署理,是指律师或其他公民承受公诉案子中被害人及其法定署理人或许近亲属的托付,担任被害人的署理人参与诉讼。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则:公诉案子的被害人及其法定署理人或许近亲属,自案子移交审查申述之日起,有权托付诉讼署理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交审查申述的案子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奉告被害人及其法定署理人或许近亲属有权托付诉讼署理人。
由此可见,公诉案子被害人的署理,具有如下特色:
(1)公诉案子被害人托付署理人,能够由被害人自己托付,也能够由他的近亲属或法定署理人托付,其他人无权为被害人托付署理人。
(2)被害人的法定署理人或许近亲属托付的署理人是被害人的诉讼署理人,而不是被害人法定署理人或许近亲属的署理人。
(3)被害人托付诉讼署理人是从案子移交审查申述之日开端的,也便是说,公诉案子在侦办阶段,被害人不能托付署理人。案子移交申述之后,包含一审、二审都能够随时托付署理人。
被害人的诉讼署理人在刑事诉讼中只能署理行使法令赋予被害人悉数或部分的诉讼权力。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力主要有:
(1)在申述阶段,有权向检察人员反映对案子的定见。对不申述的决议被害人假如不服,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述,或许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述。
(2)在法庭上公诉人宣读申述书后,被害人能够就申述书指控的犯罪现实进行陈说,经审判长答应,能够向被告人、证人、判定人提问。对在法庭上出示或宣读的根据、证人证言、判定结论、勘验、查看笔录等根据,能够发表定见。
(3)被害人有权恳求告诉新的证人到庭,诃取新的根据,恳求从头判定或勘验。
(4)有权参与法庭争辩。
(5)被害人不服当地各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能够依法恳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6)被害人因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丢失的,依法能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等。被害人的这些诉讼权力,也便是被害人的署理人的署理规模。每个案子的详细署理规模,要以托付署理协议中的规则为根据,能够全权署理,也能够部分署理。
因为被害人等缺少法令知识,或因为被犯罪行为致伤、致残等原因不能亲自参与诉讼活动,故很难充分地行使其诉讼权力。建立诉讼署理人准则,就能更好地维护被害人等的合法权益。律师承受被害人托付后,首先要了解案子状况,澄清对被害人有利和晦气的各种情节。
关于现实不清的,署理律师可向司法人员问询或要求弥补查询。澄清案情后要写署理词。署理词应从确定犯罪现实、根据、定性、犯罪行为给被害人直接形成的各种损害和丢失等方面论述,叙述要清楚,文字要简练。开庭时要替代被害人出庭,宣读署理词,署理被害人行使所托付的各项诉讼权力,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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