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中的宅基地使用权有哪些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9 13:35征收中的宅基地运用权问题乡村乡民获得宅基地运用权需求实施必定的法令手续。《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3款规则:“乡村乡民住所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阅,由县级人民政府赞同;其间,触及占用农用地的,按照本法第44条的规则处理批阅手续”。
详细说:
1、由自己向地点的乡村团体经济组织或乡民委员会提出用地请求;
2、由乡村团体经济组织举行其成员会议或许乡民委员举行其乡民会议就乡民提出用地请求进行评论;
3、乡村团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许乡民会议评论通过后;由村团体经济组织或乡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阅;
4、乡(镇)人民政府审阅赞同后,报县级人民政府赞同;其间,占用农用地的,按照土地管理法》第44条的规则处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宅基地运用权的特征宅基地运用权规模一般包含寓居日子用地;四旁美化用地;其他日子服务设备用地。即一家一户的农户寓居日子的院子用地。
1、宅基地运用权具有如下特征:
(1)宅基地运用权的主体只能是乡村团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城镇居民不得置办宅基地,除非其依法将户口迁入该团体经济组织。
(2)宅基地运用权的用处仅限于乡民缔造个人住所。个人住所包含住所以及与乡民寓居日子有关的隶属设备,如厨房、院墙等。
(3)宅基地运用权实施严厉的“一户一宅”制。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则,乡村乡民一户只能具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越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则的规范。乡村乡民建住所,应契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运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乡村乡民住所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阅,由县级人民政府赞同,但假如触及占用农用地的,应按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则处理批阅手续。乡村乡民出卖、租借住所后,再请求宅基地的,不予赞同。
(4)福利性:宅基地的初始获得是无偿的1、宅基地问题是怎样来的一般来说,住所与土地是不可分割的,作为公民的私财,能够承继、转让和生意。“宅基地”则是一个“我国特色”问题。
2、通过“土改”,建立了农人私家一切的土地准则,大部分地区的农人领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权证书》。
3、通过社会主义改造,乡村土地仍然是农人私有,但由团体统一经营,农人的宅基地则仍然由农人保存一切权和处分权。
4、通过“人民公社”运动,确立了乡村土地团体一切制,农人宅基地也归团体一切,农人只对宅基地享有运用权,而且不能租借、生意等。
5、改革开放今后,持续坚持乡村土地团体一切制,仅答应宅基地运用权人租借、出卖地上建筑物。
可见宅基地并不仅仅一个单纯的产业问题,本质上是我国社会变迁的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