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分未来作品权利合同的效力与违约责任如何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7 21:57
案情:
2006年起,甲某以笔名“MRSJ”先后在A公司网站上宣布了多部作品,并与A公司签定协议,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达权等作品权独家授权或转让给A公司,在此期间,A公司共向甲某连续付出了合计二百余万元的稿费。
2010年1月18日,A公司与甲某签定《白金作者作品协议》一份,约好甲某将自协议收效之日起四年内所发明的悉数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的信息网络传达权及电子方法的汇编权、改编权、仿制权、发行权等悉数永久转让于A公司。并扫除甲某自己于本协议签定后自行行使或向第三方转让、授权上述权力。合同还约好了当事人的违约责任以及违约金条款。
同日,A公司与甲某还签定了《托付发明协议》一份。约好甲某作为专属作者,受A公司托付发明的协议作品,作品权及悉数衍生权力彻底排他地归归于A公司。在协议期内未经A公司书面答应,甲某不得以实在名字、笔名或其他名字、称号等任何名义,将甲某在协议期间内发明的包含协议作品在内的各类作品交于或答应第三方宣布、运用或开发,或许为第三方发明各类作品。A公司将于协议收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甲某付出预付款人民币10万元整。2010年2月10日,A公司依约向甲某预付了10万元发明资金。
2010年6月18日,甲某与B公司签定《劳作合同书》一份,担任B公司游戏策划部分总监一职,合同期限5年。合同约好,甲某按B公司要求进行职务作品发明,作品作品权归B公司悉数。2010年7月18日,甲某以“MRSJ”的笔名在B公司指定的网站上宣布作品《JS》,连载至2012年2月5日完毕。
事例选送:上海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
诉争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白金作者作品协议》和《托付发明协议》的效能及违约责任。
法院判定
原审判定:一、A公司与甲某持续实行两边于2010年1月18日签定的《白金作者作品协议》;二、A公司与甲某持续实行两边于2010年1月18日签定的《托付发明协议》;三、甲某中止在B公司指定的网站持续宣布《JS》;四、甲某应于判定收效后十日内付出A公司违约金人民币20万元;五、甲某发明的《JS》作品权(除法律规则不行转让的权力以外)归A公司悉数;六、驳回A公司的其他诉讼恳求;七、驳回甲某的悉数诉讼恳求。
二审判定:一、保持原审判定第五项;二、吊销原审判定榜首、二、三、四、六、七项;三、甲某与A公司于2010年1月18日签定的《白金作者作品协议》、《托付发明协议》于判定收效之日免除;四、甲某应于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向A公司付出违约金人民币60万元;五、驳回甲某其他上诉恳求及原审其他反诉恳求;六、驳回B公司的其他上诉恳求;七、驳回A公司原审其他诉讼恳求。
分析:
本案系网络文学网站经营者和网络写手之间发作的争议,审理中心在于精确点评网站经营者“买断”网络写手未来悉数作品的协作方法。
一、关于转让未来作品权力合同的效能。作品权法明确规则,作品权中的财产权力能够转让。但本案中,两边签定合同转让协议作品作品权时作品还未发明,涉案合同实践为约好未来作品作品权转让的合同。就这种转让行为的法律效能,作品权法没有明确规则,常见的疑问是作品还不存在,何谈权力之转让。但这一问题只与合同的实行有关,与效能判别并无联系。一些国家对未来作品权力转让效能不予承认,或许进行必定的约束,主要是出于公共政策和利益衡量的考虑。因为作者和出版商、录音录像制造商、电视广播安排等作品传达者的力量对比一般较为悬殊,在合同商洽经常处于晦气的位置,假如立法对权力转让作必定的约束,在某种意义上有利于维护作者权益。但法律承认未来作品权力转让,对促进作品的发明和传达,亦不无积极作用。
首要,在版权交易中,约稿的现象层出不穷,许多情况下作者与作品传达者间不存在力量对比悬殊的问题。其次,作品的发明除了依赖于作者的智力发明外,也常依赖于本钱的支撑。有些作品,例如影视作品、计算机软件、地图等,本钱的前期投入对作品的完结有时具有关键作用,假如不答应对未来作品权力进行处置,将晦气于保证作品取得充沛的资金支撑。最终,在文学艺术范畴,答应对未来作品的转让,将有利于作者,尤其是初出茅庐的作者取得安稳和可预期的收入,保证其发明活动进行。总归,关于未来作品权力的转让行为,不该简略地将其认定为无效行为。
二、关于转让未来作品权力合同的违约责任。转让未来作品权力合同具有法律效能,守约方自可按照合同法之规则,要求违约方承当违约责任。有疑问的是,在作者违约时,受让人能否要求其持续实行。
在未来作品转让过程中,发明归于作者的智力发明活动,具有人身的特点,性质上并不适于强制实行;而对发明自由进行约束,又有违作品权法促进作品发明和传达的立法意图,在法律上也不能强制实行。因而,假如合同订立时,作品自身没有发明完结,之后相对方要求作者交给未完结作品或许让渡权力的,有些情况下会导致对作者发明行为的强制或许发明自由的约束,此刻不宜强制造者持续实行。
在本案中,A公司恳求判令甲某持续实行《白金作者作品协议》及《托付发明协议》,中止在其他网站发布其发明作品的行为,并承认甲某发明的《JS》作品权归A公司悉数,归于恳求甲某承当持续实行合同责任。据此,二审在此基础上对原审相关判定作了改判。
相关法律常识:
作品权,分为作品人格权与作品财产权。其间作品人格权的内在包含了揭露宣布权、名字表明权及制止别人以歪曲、改变方法,使用作品危害作品人声誉的权力。作品财产权是无形的财产权,是根据人类智识所发生之权力,故属常识产权之一种,包含重制权、揭露口述权、揭露广播权、揭露上映权、揭露表演权、揭露传输权、揭露展现权、改作权、分布权、租借权等等。作品官僚保证的是思维的表达方法,而不是维护思维自身,在保证私家之财产权力益的一起,须统筹文明之累积与常识之传达,算法、数学方法、技能或机器的规划均不属作品权所要保证的目标。
2006年起,甲某以笔名“MRSJ”先后在A公司网站上宣布了多部作品,并与A公司签定协议,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达权等作品权独家授权或转让给A公司,在此期间,A公司共向甲某连续付出了合计二百余万元的稿费。
2010年1月18日,A公司与甲某签定《白金作者作品协议》一份,约好甲某将自协议收效之日起四年内所发明的悉数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的信息网络传达权及电子方法的汇编权、改编权、仿制权、发行权等悉数永久转让于A公司。并扫除甲某自己于本协议签定后自行行使或向第三方转让、授权上述权力。合同还约好了当事人的违约责任以及违约金条款。
同日,A公司与甲某还签定了《托付发明协议》一份。约好甲某作为专属作者,受A公司托付发明的协议作品,作品权及悉数衍生权力彻底排他地归归于A公司。在协议期内未经A公司书面答应,甲某不得以实在名字、笔名或其他名字、称号等任何名义,将甲某在协议期间内发明的包含协议作品在内的各类作品交于或答应第三方宣布、运用或开发,或许为第三方发明各类作品。A公司将于协议收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甲某付出预付款人民币10万元整。2010年2月10日,A公司依约向甲某预付了10万元发明资金。
2010年6月18日,甲某与B公司签定《劳作合同书》一份,担任B公司游戏策划部分总监一职,合同期限5年。合同约好,甲某按B公司要求进行职务作品发明,作品作品权归B公司悉数。2010年7月18日,甲某以“MRSJ”的笔名在B公司指定的网站上宣布作品《JS》,连载至2012年2月5日完毕。
事例选送:上海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
诉争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白金作者作品协议》和《托付发明协议》的效能及违约责任。
法院判定
原审判定:一、A公司与甲某持续实行两边于2010年1月18日签定的《白金作者作品协议》;二、A公司与甲某持续实行两边于2010年1月18日签定的《托付发明协议》;三、甲某中止在B公司指定的网站持续宣布《JS》;四、甲某应于判定收效后十日内付出A公司违约金人民币20万元;五、甲某发明的《JS》作品权(除法律规则不行转让的权力以外)归A公司悉数;六、驳回A公司的其他诉讼恳求;七、驳回甲某的悉数诉讼恳求。
二审判定:一、保持原审判定第五项;二、吊销原审判定榜首、二、三、四、六、七项;三、甲某与A公司于2010年1月18日签定的《白金作者作品协议》、《托付发明协议》于判定收效之日免除;四、甲某应于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向A公司付出违约金人民币60万元;五、驳回甲某其他上诉恳求及原审其他反诉恳求;六、驳回B公司的其他上诉恳求;七、驳回A公司原审其他诉讼恳求。
分析:
本案系网络文学网站经营者和网络写手之间发作的争议,审理中心在于精确点评网站经营者“买断”网络写手未来悉数作品的协作方法。
一、关于转让未来作品权力合同的效能。作品权法明确规则,作品权中的财产权力能够转让。但本案中,两边签定合同转让协议作品作品权时作品还未发明,涉案合同实践为约好未来作品作品权转让的合同。就这种转让行为的法律效能,作品权法没有明确规则,常见的疑问是作品还不存在,何谈权力之转让。但这一问题只与合同的实行有关,与效能判别并无联系。一些国家对未来作品权力转让效能不予承认,或许进行必定的约束,主要是出于公共政策和利益衡量的考虑。因为作者和出版商、录音录像制造商、电视广播安排等作品传达者的力量对比一般较为悬殊,在合同商洽经常处于晦气的位置,假如立法对权力转让作必定的约束,在某种意义上有利于维护作者权益。但法律承认未来作品权力转让,对促进作品的发明和传达,亦不无积极作用。
首要,在版权交易中,约稿的现象层出不穷,许多情况下作者与作品传达者间不存在力量对比悬殊的问题。其次,作品的发明除了依赖于作者的智力发明外,也常依赖于本钱的支撑。有些作品,例如影视作品、计算机软件、地图等,本钱的前期投入对作品的完结有时具有关键作用,假如不答应对未来作品权力进行处置,将晦气于保证作品取得充沛的资金支撑。最终,在文学艺术范畴,答应对未来作品的转让,将有利于作者,尤其是初出茅庐的作者取得安稳和可预期的收入,保证其发明活动进行。总归,关于未来作品权力的转让行为,不该简略地将其认定为无效行为。
二、关于转让未来作品权力合同的违约责任。转让未来作品权力合同具有法律效能,守约方自可按照合同法之规则,要求违约方承当违约责任。有疑问的是,在作者违约时,受让人能否要求其持续实行。
在未来作品转让过程中,发明归于作者的智力发明活动,具有人身的特点,性质上并不适于强制实行;而对发明自由进行约束,又有违作品权法促进作品发明和传达的立法意图,在法律上也不能强制实行。因而,假如合同订立时,作品自身没有发明完结,之后相对方要求作者交给未完结作品或许让渡权力的,有些情况下会导致对作者发明行为的强制或许发明自由的约束,此刻不宜强制造者持续实行。
在本案中,A公司恳求判令甲某持续实行《白金作者作品协议》及《托付发明协议》,中止在其他网站发布其发明作品的行为,并承认甲某发明的《JS》作品权归A公司悉数,归于恳求甲某承当持续实行合同责任。据此,二审在此基础上对原审相关判定作了改判。
相关法律常识:
作品权,分为作品人格权与作品财产权。其间作品人格权的内在包含了揭露宣布权、名字表明权及制止别人以歪曲、改变方法,使用作品危害作品人声誉的权力。作品财产权是无形的财产权,是根据人类智识所发生之权力,故属常识产权之一种,包含重制权、揭露口述权、揭露广播权、揭露上映权、揭露表演权、揭露传输权、揭露展现权、改作权、分布权、租借权等等。作品官僚保证的是思维的表达方法,而不是维护思维自身,在保证私家之财产权力益的一起,须统筹文明之累积与常识之传达,算法、数学方法、技能或机器的规划均不属作品权所要保证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