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 回避担保风险的利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3 05:06在假贷活动中,为了确保假贷合同的实行,防止或削减假贷危险,确保假贷资金安全和信贷活动的正常展开,依据法令规则或应出借方的要求,一般会引进合同担保准则为债款实行供给确保,但笔者在审判实践中常常发现,有的担保人好意帮人担保还得“悲伤”帮人还钱:
事例1 郭金与施民原是老友,年前,郭金想开一家摩托车修理店而向银行恳求告贷7万元,但银行要求其供给担保,碍于情面,施民用自己的房产证为郭金作了典当担保。可到期后郭金无力归还告贷而外逃。此案经法院判定施民承当连带清偿职责,不久,在法院强制履行下,施民含泪告贷为郭金归还了告贷7万元本息。
事例2 梁庆因经商需求,恳求李力为其告贷供给担保,李力说担保能够,但梁庆必需以其一栋新建房子作为替其担保的典当,两人在房产部分作了典当挂号后,李力为梁庆供给了担保,梁庆也顺畅地从银行告贷15万元。告贷到期后,梁庆因经商亏本无力归还告贷。李力因负有连带职责在替梁庆归还告贷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定以梁庆典当的房产优先归还自己代为实行的15万元告贷本息,法院的判定满意了李力的恳求。
同是帮人担保,结局截然不同,施民的产业遭受了重大损失,而李力的权益受到了维护,其原因在于李力在为梁庆供给担保时建立了反担保。跟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债款纠纷随时或许发生,担保人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一个比较突出的社会问题。依据我国法令规则,合同的担保是按照法令规则或当事人的约好而建立的确保合同实行和权利义务完成的法令办法。担保方式主要有人保、物保和金钱保三种。在“一般确保”的情况下,债权人只要经过诉讼途径向债款人先行追偿在债款人的产业被履行后确保人才对缺乏部分承当职责,这样,担保人产业损失的危险相对小些。但在“连带确保”中债权人有权向主债款人和确保人中的任何一人要求偿付债款,确保人的产业随时或许承受法院履行,担保的危险相对要大。对此,反担保不失为一种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防止因担保带来产业损失的重要法令准则。
我国《担保法》第4条规则:“第三人为债款人供给担保时,能够要求债款人供给反担保。”反担保便是专为担保之债而建立的担保。在债款人要求为其供给担保时,担保人有官僚求其供给相应的人或物作为其承当担保职责的“担保”。反担保的建立实质上是为担保职责进行分管,在担保职责非常深重的合同中,反担保建立得越多,各担保人承当的担保职责就越少,其产业损失的危险也相对削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