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复议申请书怎么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0 19:28
报警后差人不给立案,想要写立案复议请求书应该怎样写?接下因由听讼网的小编为我们整理了一些关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复议请求书怎样写方面的常识,欢迎我们阅览!
不予立案复议请求书
请求人:
被请求人: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恳求对被请求人作出的《富公刑不立字【2012】1号不予立案通知书》予以吊销。
复议恳求
恳求贵局及时依法以欺诈、抢劫违法对A刑事立案侦办。
现实和理由
2012年2月21日,请求人向被请求人提交《B指控A欺诈、抢劫案》的指控报案资料。被请求人以富公刑不立字[2012]1号不予立案。请求人对此不服,特向贵局请求复议,并期望贵局及时立案。请求人的详细依据如下:
贵局所谓的没有违法现实,是贵局确定现实过错,贵局不予立案的决定是过错的。
2001年,富源县大河镇庄子山煤矿是请求人个人独资企业,A是请求人延聘的管帐。A使用管帐担任年检的职务之便,冒用请求人的名义,供给虚伪不全的资料,于2003年7、8月间刊出请求人独资企业,并采纳相同虚伪手法建立请求人与A.C的合伙企业,将请求人独资企业篡改成合伙企业(称号没有变、法定代表人没有变、公章没有变,以便欺诈请求人)
2003年8月1日至2008年7月28日的5年期间,涉案企业一切收入都归请求人个人一切,没有分红记载、没有合伙人会议记载等有用依据证明A的建议【A单独书写或假造的或骗得的不具法令效力的依据在外(法院现已判定合伙不具真实性)】。
现已收效的(2009)富民初字第196号《民事裁定书》中,确定“结合本院调取的依据,对庄子山煤矿为合伙企业的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原告(A.C)对被告(B)质证的,本院调取的工商档案第6、7、15、42、52页不是被告(B)签字盖手印的质证定见无异议。”。
A在虚伪注册合伙企业时供给的富云会师验字(2003)第28号验资陈述(虚伪验资陈述),因请求人“B”(实践是A)供给给富源云管帐师事务一切限责任公司的《合伙企业整体合伙人托付代理人的托付书》、《验资事务约好书》等不是B签字摁手印。云东管帐师事务所出具曲云会师决字【2009】第1号《吊销验资陈述决定书》予以吊销。
2008年7月28日,A以煤矿运营困难、资金短缺为由,将请求人煤矿“28.8%股份”转让给别人取得1060万元并帮忙别人进驻煤矿。请求人以煤矿归于独资企业为由阻挠A转让股份,并阻挠别人进驻煤矿。
2011年5、6月间带领几十人强行进驻煤矿,致使一人受伤、一人逝世、一人判刑。将煤矿强行占为己有。
(2011)曲中行终字第31号《行政裁定书》以“诉讼时效为由驳回请求人的申述,并没有做出对企业性质的确定。
综上所述,以上现实足以证明A的行为构成欺诈、抢劫违法,被请求人应依法及时以欺诈、抢劫违法对A进行立案侦办。
被请求人在没有对指控人供给的依据资料及相关资料上的签字、手印进行刑事判定的情况下,对A“没有违法现实”的确定是过错的。
依据《刑法》第399条第1款的规则,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成心庇护不使他受追诉,或许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成心违背现实和法令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违法案件立案规范的规则》的规则:(2)对明知是有违法现实需求追查刑事责任的人,采纳假造、藏匿、消灭依据或许其他隐瞒现实、违背法令的手法,成心庇护使其不受立案、侦办、申述、审判的;(3)采纳假造、藏匿、消灭依据或许其他隐瞒现实、违背法令的手法,成心使罪重的人受较轻的追诉,或许使罪轻的人受较重的追诉的;(6)其他徇私枉法应予追查刑事责任的景象。
按照法令的规则,被请求人涉嫌徇私枉法、渎职侵权违法,应依法追查其徇私枉法罪的刑事责任。
请贵局查清现实,依法追查A的刑事责任,保护请求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富源县公安局
请求人:
请求日期:
不予立案复议请求书
请求人:
被请求人: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恳求对被请求人作出的《富公刑不立字【2012】1号不予立案通知书》予以吊销。
复议恳求
恳求贵局及时依法以欺诈、抢劫违法对A刑事立案侦办。
现实和理由
2012年2月21日,请求人向被请求人提交《B指控A欺诈、抢劫案》的指控报案资料。被请求人以富公刑不立字[2012]1号不予立案。请求人对此不服,特向贵局请求复议,并期望贵局及时立案。请求人的详细依据如下:
贵局所谓的没有违法现实,是贵局确定现实过错,贵局不予立案的决定是过错的。
2001年,富源县大河镇庄子山煤矿是请求人个人独资企业,A是请求人延聘的管帐。A使用管帐担任年检的职务之便,冒用请求人的名义,供给虚伪不全的资料,于2003年7、8月间刊出请求人独资企业,并采纳相同虚伪手法建立请求人与A.C的合伙企业,将请求人独资企业篡改成合伙企业(称号没有变、法定代表人没有变、公章没有变,以便欺诈请求人)
2003年8月1日至2008年7月28日的5年期间,涉案企业一切收入都归请求人个人一切,没有分红记载、没有合伙人会议记载等有用依据证明A的建议【A单独书写或假造的或骗得的不具法令效力的依据在外(法院现已判定合伙不具真实性)】。
现已收效的(2009)富民初字第196号《民事裁定书》中,确定“结合本院调取的依据,对庄子山煤矿为合伙企业的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原告(A.C)对被告(B)质证的,本院调取的工商档案第6、7、15、42、52页不是被告(B)签字盖手印的质证定见无异议。”。
A在虚伪注册合伙企业时供给的富云会师验字(2003)第28号验资陈述(虚伪验资陈述),因请求人“B”(实践是A)供给给富源云管帐师事务一切限责任公司的《合伙企业整体合伙人托付代理人的托付书》、《验资事务约好书》等不是B签字摁手印。云东管帐师事务所出具曲云会师决字【2009】第1号《吊销验资陈述决定书》予以吊销。
2008年7月28日,A以煤矿运营困难、资金短缺为由,将请求人煤矿“28.8%股份”转让给别人取得1060万元并帮忙别人进驻煤矿。请求人以煤矿归于独资企业为由阻挠A转让股份,并阻挠别人进驻煤矿。
2011年5、6月间带领几十人强行进驻煤矿,致使一人受伤、一人逝世、一人判刑。将煤矿强行占为己有。
(2011)曲中行终字第31号《行政裁定书》以“诉讼时效为由驳回请求人的申述,并没有做出对企业性质的确定。
综上所述,以上现实足以证明A的行为构成欺诈、抢劫违法,被请求人应依法及时以欺诈、抢劫违法对A进行立案侦办。
被请求人在没有对指控人供给的依据资料及相关资料上的签字、手印进行刑事判定的情况下,对A“没有违法现实”的确定是过错的。
依据《刑法》第399条第1款的规则,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成心庇护不使他受追诉,或许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成心违背现实和法令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违法案件立案规范的规则》的规则:(2)对明知是有违法现实需求追查刑事责任的人,采纳假造、藏匿、消灭依据或许其他隐瞒现实、违背法令的手法,成心庇护使其不受立案、侦办、申述、审判的;(3)采纳假造、藏匿、消灭依据或许其他隐瞒现实、违背法令的手法,成心使罪重的人受较轻的追诉,或许使罪轻的人受较重的追诉的;(6)其他徇私枉法应予追查刑事责任的景象。
按照法令的规则,被请求人涉嫌徇私枉法、渎职侵权违法,应依法追查其徇私枉法罪的刑事责任。
请贵局查清现实,依法追查A的刑事责任,保护请求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富源县公安局
请求人:
请求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