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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有几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1 09:20

自2018年10月1日起,本市工伤保险实施职业基准费率,并依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和工伤事故发生率等要素实施起浮费率。起浮费率的具体办法另行拟定。用人单位的职业工伤危险类别依照国家规则划分为一类至八类。社会保险经办组织依据用人单位...想要了解更多关于上海市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有几种的常识,跟着听讼网小编一同看看吧。
一、自2018年10月1日起,本市工伤保险实施职业基准费率,并依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和工伤事故发生率等要素实施起浮费率。起浮费率的具体办法另行拟定。
二、用人单位的职业工伤危险类别依照国家规则划分为一类至八类。社会保险经办组织依据用人单位挂号注册和首要运营出产事务等状况确认其职业工伤危险类别。劳务差遣单位统一按二类职业工伤危险类别确认。
三、本市一类至八类职业用人单位基准费率依照全国工伤保险职业基准费率规则履行,即别离为该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0.2%、0.4%、0.7%、0.9%、1.1%、1.3%、1.6%、1.9%,并依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准则当令调整。
为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担负,自2018年10月1日起,本市二类至八类职业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先行下浮一档按本职业基准费率的80%履行,即一类至八类职业别离按该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0.2%、0.32%、0.56%、0.72%、0.88%、1.04%、1.28%、1.52%缴费。
四、用人单位挂号注册内容及首要运营出产事务发生变化需调整职业类别的,应持营业执照及有关证明资料,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组织处理改变职业类别手续,并从改变后的次月起调整工伤保险费率。
五、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用人单位先按2018年已核定的费率交纳工伤保险费,2018年4月1日后由社会保险经办组织按本告诉第三条规则进行调整结算。
听讼网提示: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0.2%、0.4%、0.7%、0.9%、1.1%、1.3%、1.6%、1.9%,并依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准则当令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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