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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合同备案合同和"补充协议"不一致时,应该按照哪个标准进行结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8 20:44
施工合同是需求存案的,那要是建造施工合同存案合同和"补充协议"不一致时,应该依照哪个标准进行结算?接下因由听讼网的小编为我们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常识,欢迎我们阅览!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造工程施工合同胶葛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解说”)第21条的规则,“当事人就同一建造工程另行缔结的建造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存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存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这是“是非合同”应当以白合同进行结算的基本准则。
应当留意的是,不是有必要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可是,当事人依照招投标的程序进行了招投标,签定了施工合同并进行了存案,尔后两边又签定了黑合同的,也应当适用《司法解说》第21条关于以存案合同进行结算的规则。
理由:
根据《招投标法》
第四十六条规则,“投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宣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投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缔结书面合同。投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缔结违背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条规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投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即尽管不是有必要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可是,当事人进行了招投标,就适用招投标法,受招投标法的标准和调整。
二、有必要招投标的工程项目,招投人没有依照法定招投标的程序进行招投标,而是自行投标或许是议标的,视为没有处理招投标手续,所签定的建造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造工程胶葛依照无效合同处理
理由:
《招投标法》第五条“投标投标活动应当遵从揭露、公正、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准则”。自行投标或许议标,无法确保揭露、公正、公证。
三、有必要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因串标、围标等原因导致中标无效的,所签定的施工合同也无效。建造工程施工合同发作胶葛,依照无效合同处理。
上述合同存案后,两边又签定了与存案合同实质性内容不同的施工合同或许补充协议的,前后两份合同均无效,应当依照实践实行的合同进行结算。
理由:由于中标无效,前合同无效。由于工程项目为有必要招投标的项目,后合同没有招投标也无效。
四、有必要招投标的工程项目,没有经过招投标就签定了施工合同,有的承包人现已出场施工,因无法处理施工许可证和开工证,又补办了招投标手续,依然曾经一个合同的承包人中标,签定了施工合同,进行存案的,前、后两份合同均无效。应当依照实践实行的前合同进行结算。
理由:前合同因没有处理招投标无效,可是,前合同是当事人实在的意思表明,是实践实行的合同。后合同因投标人与投标人串标中标无效,导致存案合同无效。而且,后合同只是是为了经过存案,不是实在的意思表明,也不是为了实践实行。
五、建造工程施工项目不是有必要进行招投标的项目,投标人按《招投标法》规则的程序进行了招投标,又呈现中标无效景象的,签定的合同即便进行了存案,也因违背《招投标法》的强制规则而导致合同无效,建造工程胶葛应当依照无效合同进行处理。
承发包两边在上述存案合同之外又签定与存案合同不一致的合同或补充协议的,该合同或补充协议是两边实在意思表明,应为有用合同,两边应今后合同或补充协议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六、不是有必要进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两边没有进行招投标程序,不适用“司法解说”第21条的规则。承发包两边先后签定了两份以上的施工合同,后合同视为对前合同的改变,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今后合同为准结算工程款。
七、投标人和投标人依法进行了招投标,在中标后两边未签定书面合同,应以招投标文件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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