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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如何获得经济补偿金及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7 14:09
《劳作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则:“用人单位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则(用人单位与劳作者洽谈一致,能够免除劳作合同)
向劳作者提出免除劳作合同并与劳作者洽谈一致免除劳作合同的,应当向劳作者付出经济补偿金。”据此,在洽谈一致免除劳作
合同的状况下,若为用人单位提出免除,用人单位则需付出经济补偿金;若为劳作者提出,则无需付出经济补偿金。
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作合同法》在《劳作法》的基础上扩展了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首要包含以下七种状况:
1、劳作者因用人单位原因被逼免除劳作合同的;
2、用人单位提出动议洽谈免除劳作合同的;
3、用人单位非过错性免除的;
4、经济性裁人的;
5、劳作合同因期限届满而停止的;
6、劳作合同因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损失而停止的;
7、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景象。在经济补偿金的核算规范上,《劳作合同法》比较《劳作法》也作了进一步的规则:劳作者作业不满六个月的,
按半个月薪酬的规范付出经济补偿金;每作业一年或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个月薪酬的规范付出经济补
偿金,没有最高年限的约束;关于高收入者,即劳作者月薪酬高于本地区上年度员工月平均薪酬三倍的,
按员工月平均薪酬三倍的规范付出经济补偿金,且付出的年限最高不超越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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