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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健勤 招家伟 招家浩诉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上诉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4 17:26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定书
(2005)佛中法行终字第26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地址佛山市大福南路6号。法定代表人林邦彦,区长。托付代理人陈娟娟,禅城区法制局作业人员。托付代理人黄吉亮,禅城区法制局作业人员。上诉人黎健勤、招家伟、招家浩因诉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佛禅法行初字第73号行政判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结。原审确认的现实:原告黎健勤、招家伟、招家浩的户籍在佛山市禅城区澜石大街办事处番村处理联星村。2004年4月6日原告作为恳求人一起不服被恳求人佛山市禅城区澜石大街办事处于2003年10月8日作出的禅澜办发[2003]1号《关于印发〈澜石大街关于深化乡村股份协作制变革的施行定见〉的告诉》,并以该《告诉》有违背国家法律法规之精力,掠夺了恳求人的合法权益为由,向被告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提交了书面行政复议恳求,恳求:1.将上述禅府[2003]1号《告诉》第二节第一条第一款更正为“各村在第一次界定原始股东资历前现已出嫁,其时其户口仍留在本村的妇女,从1994年开端享有股东资历和股份分配……。”2.恳求承认恳求人从1994年开端享有股东资历和股份分配。3.恳求承认恳求人从1994年—2002年的股份分配的利息。4.恳求承认原告享有与乡民平等的一切权力。被告经检查以为:1.佛山市禅城区澜石大街办事处宣布的禅澜办发(2003)1号《关于印发〈澜石大街关于深化乡村股份协作变革的施行定见〉的告诉》,是政府派出机构对其辖区内各村委会进行乡村股份协作制变革提出的定见,归于笼统行政行为,不归于行政复议的规模;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民委员会安排法》及《广东省乡村社区经济安排暂行规则》的有关规则,团体收益分配归于底层大众自治安排的自治规模,关于恳求人是否应当享有股东资历和股份分配的权力,行政机关依法不得干与,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则,作出佛禅府复决(2004)19号《不予受理决议书》,决议不予受理。原告不服,于2004年7月2日提起诉讼。原审以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民委员会安排法》第二条“乡民委员会是乡民自我处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底层大众性自治安排,施行民主选举、民主决议计划、民主处理、民主监督”的规则和第十九条“触及乡民利益的下列事项,乡民委员会有必要提请乡民会议讨论决议,方可处理……。(三)从村团体经济所得收益的运用;……”的规则,原告建议的承认其享有股东资历和股份分配等,依法均是乡民委员会自治规模内事项。该法第四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乡民委员会的作业给予辅导、支撑和协助,可是不得干与依法归于乡民自治规模内的事项”的规则又标明:底层政权安排仅仅依法辅导、支撑、协助、保证乡民展开自治活动和直接行使民主权力,而不是直接介入干与乡民的依法自治,对此,政府的文件和政府的领导、处理、监督责任仅是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行政辅导行为。而乡民会议和乡民代表大会是乡民自治活动中民主决议计划的首要自治方式,在本村重大问题的决议计划和处理上具有最高权威性。因此,佛山市禅城区澜石大街办事处没有职权处理乡民自治规模内的事项,即原告恳求的事项不归于佛山市禅城区澜石大街办事处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能够按照本法恳求行政复议:……(十一)以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详细行政行为侵略其合法权益的。”第七条又规则“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以为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则不合法,在对详细行政行为恳求行政复议时,能够同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则的检查恳求:……(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则。”上述规则标明,当事人以为其权力遭到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侵略以及详细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能够同时提起行政复议,但该规范性文件有必要对相对人的权力义务发生直接的影响。佛山市禅城区澜石大街办事处作出的禅澜办发[2003]1号《关于印发〈澜石大街关于深化乡村股份协作制变革的施行定见〉的告诉》是澜石大街办事处为贯彻落实《佛山市禅城区农业局关于进一步深化乡村股份协作制变革定见》,进一步深化澜石大街办乡村股份制变革的不具强制力的行政辅导定见,是政府依法实行辅导、支撑、协助功能的表现,并未对原告的权力义务发生直接影响,而原告的股东资历和股份分配最终是由股份社的规章予以确认。而原告所恳求的恳求事项并不是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的法定责任,因此不归于能够恳求行政复议的规模。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则书面作出不予受理决议,并告诉恳求人,其行为并无不当。但被告在收到原告的行政复议恳求书后,未能在法定期限五日内进行检查,逾期作出决议不予受理,程序上有瑕疵,但尚不足以影响该决议的效能。综上所述,被告作出的佛禅府复决[2004]19号《不予受理决议书》,确认现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保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则,判定:保持被告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佛禅府复决[2004]19号《不予受理决议书》。案子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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