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以广告费的名义转移帐务,是否属于非法挪用资金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8 09:25
移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移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运用或许假贷给别人,数额较大、超越三个月未还,或许虽未超越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的,或许进行不合法活动的行为。
法律咨询:
法人以广告费的名义搬运帐务,是否归于不合法移用资金罪?
公司由我与别的一人注册,他66.6%我33.3,期间法人以广告费的名义打了100万款到他亲属的公司帐上,公司底子没做任何广告,我催要了,他不同意还,公司法人是他,怎么处理。
听讼网律师回答:
你说的法人其实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公司的大股东,在本案中即大股东以虚伪的买卖侵略小股东的利益,先经过洽谈,洽谈不成诉讼处理。
最坏的状况,假如确堕入公司办理僵局的可诉讼闭幕公司并清算,可要求赔偿损失。
相关法律知识:
移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移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运用或许假贷给别人,数额较大、超越三个月未还,或许虽未超越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的,或许进行不合法活动的行为。
移用资金罪处分: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移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许数额较大不交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法文: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移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运用或许假贷给别人,数额较大、超越三个月未还的,或许虽未超越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的,或许进行不合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移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许数额较大不交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事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事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按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则科罪处分。
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移用本单位或许客户资金的,按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则科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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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以广告费的名义搬运帐务,是否归于不合法移用资金罪?
公司由我与别的一人注册,他66.6%我33.3,期间法人以广告费的名义打了100万款到他亲属的公司帐上,公司底子没做任何广告,我催要了,他不同意还,公司法人是他,怎么处理。
听讼网律师回答:
你说的法人其实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公司的大股东,在本案中即大股东以虚伪的买卖侵略小股东的利益,先经过洽谈,洽谈不成诉讼处理。
最坏的状况,假如确堕入公司办理僵局的可诉讼闭幕公司并清算,可要求赔偿损失。
相关法律知识:
移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移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运用或许假贷给别人,数额较大、超越三个月未还,或许虽未超越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的,或许进行不合法活动的行为。
移用资金罪处分: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移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许数额较大不交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法文: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移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运用或许假贷给别人,数额较大、超越三个月未还的,或许虽未超越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的,或许进行不合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移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许数额较大不交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事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事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按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则科罪处分。
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移用本单位或许客户资金的,按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则科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