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约定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30 17:52关于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单位而言,有必要为劳作者购买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是社会强制保险的一种,由单位与个人一起担负。那么,非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单位可与劳作者约好不为其交纳养老保险费吗?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非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单位可与劳作者约好不为其交纳养老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则: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与根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敏工作人员能够参与根本养老保险,由个人交纳根本养老保险费。
假如归于非全日制用工联系,两边在合同中有关养老保险费的约好不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则。
所谓非全日制用工,《劳作合同法》第六十八条有清晰的界说: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作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均匀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越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越二十四小时的用工方式。
非全日制用工具有如下特征:
1、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的首要区别是工作时间的差异。依据《劳作合同法》第68条规则,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作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均匀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越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越二十四小时的用工方式。”而《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定见》(以下简称《定见》)对非全日制用工的界说为:“以小时计酬、劳作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均匀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越五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越三十小时的用工方式。”
2、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比较不具有排他性。《劳作合同法》规则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作者能够与一个或许一个以上用人单位缔结劳作合同,只需后缔结的劳作合同不影响先缔结劳作合同的实行。而全日制用工劳作者一般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缔结劳作合同。
3、从合同缔结方式上,非全日制用工两边当事人能够缔结口头协议。而全日制用工的,应当缔结书面劳作合同。《劳作合同法》规则,“非全日制用工两边当事人能够缔结口头协议”。因而,非全日制用工不适用劳作合同法的“双倍罚则”。《劳作合同法》的这一规则不同于《定见》所规则的“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作者树立劳作联系,应当缔结劳作合同。劳作合同一般以书面方式缔结。劳作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经两边洽谈赞同,能够缔结口头劳作合同。但劳作者提出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以书面方式缔结。”
4、非全日制用工两边当事人不得约好试用期。而全日制用工的,除以完结必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作合同和三个月以下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外,其他劳作合同能够依法约好试用期。
5、非全日制用工两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能够随时告诉对方停止用工。停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作者付出经济补偿。而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单位免除或许停止劳作合同,应当依法付出经济补偿。也就是说,非全日制用工不适用劳作合同免除准则。非全日制员工即便发作工伤或怀孕等法令制止免除劳作劳作合同的景象,用人单位依然能够停止用工,且不付出经济补偿金。
6、薪酬标准及薪酬付出上,非全日制用工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则的最低小时薪酬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作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越十五日。而全日制用工劳作者履行的是月最低薪酬标准。全日制用工的,薪酬应当至少每月付出一次,一般也是按月计薪。
7、社会保险交纳上,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一般只须依法为劳作者交纳工伤保险费,他各项社会保险费,都由劳作者自己以个人身份交纳。当然,在拟定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小时薪酬标准时,考虑了其他社会保险费。假如用人单位运用的非全日制员工在其他单位参与了工伤保险的,该单位可不再为其参保。依法由工伤保险基金付出的待遇,由社保经办组织予以付出;应当由用人单位承当的费用和相关责任由发作工伤时的用人单位担任。非全日制工伤员工在原工伤保险联系停止后,发作工伤时的所在单位应及时为其处理参与工伤保险的手续。不然,须按规则付出工伤员工的相关费用,并承当相关法令责任。对而全日制用工须依法为劳作者交纳各项社会保险。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与根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敏工作人员能够参与根本养老保险,由个人交纳根本养老保险费。假如你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