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客体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4 20:17

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客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城市市区即建成区的土地归于国家所有。城市建成区内存在乡村团体经济组织,而且不契合下述(四)所述景象的,其土地归于团体所有
城市市区怎么界定存在许多争议。但将城市市区限定为建成区,契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若扩展解释为城市规划区,则将与城市规划区内存在很多团体土地的实际不符。即便在城市建成区内,也应差异具体情况别离加以规则。在城市建成区内不存在乡村团体经济组织的,国家当然获得土地所有权;在城市建成区内存在乡村团体经济组织的,只要契合下述(四)所述的景象,国家才干获得土地所有权;不然,土地仍属团体所有。
(二)乡村和城市市郊中现已被国家依法没收、征收、征购、征用为国有的土地归于国家所有
没收是指解放初期对地主及官僚资本土地所有权的掠夺;征收是指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法令》实施前,国家按照法律规则的条件无偿地将公民或团体所有的土地收归国有的办法;
征购是指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法令》实施前,国家按照:法律规则的条件有偿地征用团体或个人的土地的办法;征用是指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法令》实施后,国家按照法律规则的条件将原归于农人团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的办法。
国家获得土地所有权有多种不同的方法。尽管没收、征收、征购、征用四种方法均是针对乡村和城市市郊的土地,但四者在适用时刻、目标及是否有偿等问题上有显着的差异。在适用时刻上,只要征用适用于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法令》实施后,其他三种方法均适用于该法令实施前,其间没收仅在解放初期选用;在适用目标上,没收的目标具有特定性,即地主及官僚资本的土地,征收、征购的目标是团体或个人的土地,征用的目标则是农人团体所有的土地;在是否有偿的问题上,没收与征收是无偿的,征购是有偿的,而征用则有无偿与有偿两种方式,选用何种方式视具体情况而定。
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后,征收、征用被赋予了新的意义。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王兆国于2004年3月8日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阐明》,征收和征用既有共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共同之处在于,都是为了公共利益需求,都要通过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给予补偿。不同之处在于,征收主要是所有权的改动,征用仅仅使用权的改动。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