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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羁押期限表格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1 21:45

刑事诉讼的拘押期限是个非常重要但又纷繁杂乱回忆奌,笔者在此体系总结如下,期望能够让我们对刑事诉讼的程序由一体系微观的了解,而且能够体系地回忆在刑事诉讼中重要的期间:(拘押期限包含在侦办--检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对犯罪嫌疑人的拘押期限)。
刑诉阶段
拘押期限
刑诉法
拘传、传唤
12小时;
≤24小时:案情特别严重、杂乱,需采纳拘留、拘捕办法;
第117条第二款
取保候审
不超越12个月
第77条第一款
监视居住
不超越6个月
拘留
公安
机关
(1)3+7:7日是检察院检查同意拘捕的时刻;
(2)7+7:特别情况的,可延伸1-4日;
(3)30+7:屡次、结伙、流窜
第89条
检察院
检察院14日内作出对直接受理案子被拘留人拘捕的决议;最长17日(特别情况下,能够延伸1日至3日)
第165条
批捕
已被公安机关拘留的:7日
第89条第三款
律师会晤
看守所应当及时组织会晤,至迟不得超越48小时
第37条第二款
侦办拘押
2 1月:案情杂乱、期限届满不能完结,上一级检批
第154条
2月:沟通广集且严重杂乱,省检批/决议
第156条
2月:或许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惩罚,省检批/决议
第157条
无期:特别原因,在较长时刻内不宜交给审判的特别严重杂乱的,由最高检报请全国人大会常委会同意延期审理
第155条
改变强制办法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许辩护人有权请求改变强制办法,公检法3日内决议
第9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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