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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关于股份公司股东大会的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5 03:38

第九十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整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利组织,按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一百条 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则,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举行一次年会。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举行暂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缺乏本法规则人数或许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补偿的亏本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独自或许算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恳求时;
(四)董事会以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举行时;
(六)公司章程规则的其他景象。
第一百零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招集,董事长掌管;董事长不能实施职务或许不实施职务的,由副董事长掌管;副董事长不能实施职务或许不实施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一起推举一名董事掌管。
董事会不能实施或许不实施招集股东大会会议责任的,监事会应当及时招集和掌管;监事会不招集和掌管的,接连九十日以上独自或许算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能够自行招集和掌管。
第一百零三条 举行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举行的时刻、地址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举行二十日前告诉各股东;暂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举行十五日前告诉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举行三十日前布告会议举行的时刻、地址和审议事项。
独自或许算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能够在股东大会举行十日前提出暂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告诉其他股东,并将该暂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暂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归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清晰议题和详细抉择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告诉中未列明的事项做出抉择。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到会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举行五日前至股东大会结束会议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第一百零四条 股东到会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可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做出抉择,必须经到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经过。可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正公司章程、添加或许削减注册资本的抉择,以及公司兼并、分立、闭幕或许改变公司方式的抉择,必须经到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经过。
第一百零五条 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则公司转让、受让严重财物或许对外供给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做出抉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招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大会推举董事、监事,能够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则或许股东大会的抉择,实施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推举董事或许监事时,每一股份具有与应选董事或许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具有的表决权能够会集运用。
第一百零七条 股东能够托付署理人到会股东大会会议,署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托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一百零八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做成会议记录,掌管人、到会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到会股东的签名册及署理到会的托付书同时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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