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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的特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0 13:51

1.最高额典当所担保的债务额是确认的,但实践发作的债务额是不确认的。设定最高额典当时,债务没有发作,为确保将来债务的完成,典当权人与典当人协议商定担保的最高债务额度,典当人以其典当产业在此额度内对债务作担保。
比方,张某以一处房产为典当物,与债务人李某签定了一份担保将来可能发作的100万元债务的最高额典当合同。
2.最高额典当是对必定时间内接连发作的债务作担保。所谓必定时间,是指发作债务的期间,
比方,从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发作的债务,典当人对这个期间发作的债务作担保。所谓接连发作的债务,是指实践发作的债务次数是不确认的,并且是接连发作的,比方,张某在1月份向李某告贷20万元,3月份又借了30万元,5月份又借了40万元,6月份还了60万元,8月份又借了40万元,以此类推,张某在这一年之内借了还,还了借,只需告贷额不超越100万元,张某典当的房产对这一年之内发作的不超越100万元的告贷的归还作担保。可见,最高额典当以一次缔结的典当合同,进行一次典当物挂号就能够对一个时期内屡次发作的债务作担保,既省时、省力、省钱,又能够加快资金流转,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
3.最高额典当只适用于借款合同以及债务人与债务人就某项产品在必定时间内接连发作买卖而签定的合同。规则某项产品在必定时间内接连发作的买卖能够适用最高额典当方法,首要是为了简化手续,便利当事人,有利于生产经营。
4.最高额典当的主合同债务不得转让。最高额典当一切担保的债务在合同约好的期间内常常发作改变,处于不稳定状况,假如答应主合同债务转让,必然会发作最高额典当权是否随之转让的问题,以及对今后再发作的债务怎么担保等问题。在我国市场机制没有完善的情况下,为保证信贷和买卖安全,暂规则最高额典当的主合同债务不得转让。 可是,依据《物权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额典当担保的债务确认前,部分债务转让的,最高额典当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这说明被担保的债务能够转让,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及金融财物办理公司收买、办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借款构成的财物的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则》第十条规则,当债务特定化今后,最高额典当的主合同债务能够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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