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积极主张医疗事故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1 20:58
医院对其医疗行为被承认医疗事端,往往避之只怕不及,医院名誉决议患者取舍与医院利益,但有一家医院却在一同官司中自动要求法院承认其行为构成医疗事端。在未作医疗事端判定状况下,法院运用高度盖然性规矩,以“或许性较大”为由承认医疗事端已实践发作。7月22日,跟着南通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定书的送达,在这起稳妥合同胶葛案中,被告某稳妥公司被判定补偿原告某医院99000元。
试水医疗职责稳妥
近年来,医患胶葛频发,医疗事端的索赔金额越来越大,使医疗事端稳妥有了客观市场需求。作为一件新鲜事,尽管社会各界对这种险种观点纷歧,但各稳妥公司仍是竞相试水。本案被告稳妥公司也推出一款医疗职责稳妥,单笔补偿金额可达10万元。
2006年1月26日,本案原告医院向该稳妥公司投保此种医疗职责稳妥,稳妥期间为12个月,自2006年2月17日零时起至2007年2月16日二十四时止。保单一起特别约好:本保单每次事端必定免赔额为人民币1000元;每人补偿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含差错、差错职责),年度累计事端补偿限额为人民币20万元(含差错、差错职责);仅承当医疗事端发作的索赔职责,且索赔时有必要供给医疗事端判定委员会出具的医疗事端判定陈述。
阑尾手术命赴黄泉
2006年8月28日14时30分,患者殷山明因右下腹痛苦20小时入住上述投保医院,经确诊为急性阑尾炎。16时30分,该医院为殷山明行阑尾切除术。经探查,因阑尾异位,术中请海安县人民医院一主任医师会诊,在寻找到阑尾后,逆行切除阑尾,手术至当日21时30分完毕。
当日22时,殷山明仍感觉上腹部潮杂不适,并汗流浃背。22时30分,殷山明上述症状未予减轻。经诘问病史,方知殷山明三天前有骑电瓶车跌伤史,后该医院将殷山明转至海安县人民医院医治。
次日0时20分,海安县人民医院对殷山明进行手术,发现其腹腔内有血性液体约1500ml,后腹膜血肿上至肝下,下至盆腔,对侧跳过中线,阑尾残端包埋苞,阑尾系膜结扎在位,未见显着活动性出血。 0时50分,殷山明忽然呈现心跳呼吸骤停,经抢救无效当日逝世。
殷山明身后,其家族以为原诊治医院(本案原告)存在差错,殷山明的逝世归于医疗事端,原诊治医院应承当补偿职责。当医院提出经过尸检解剖来承认死因,从而经医疗事端技能判定承认职责时,殷山明亲属表明无法承受,不忍再折腾逝者。经洽谈,医院共补偿殷山明亲属各项费用28万元。
尔后,医院要求稳妥公司按照稳妥合同给付稳妥金,遭到回绝,引起胶葛。
“或许性较大”成悬案
在本案审理进程中,原告医院恳求对医院在殷山明的医治中是否存在差错及殷山明的逝世与医院的差错是否存在因果联系进行法医学判定。
2007年12月16日,南通市第三人民医院司法判定所作出司法判定书,该判定书第三项剖析定见为:1.依据殷山明的病史、伤后病历记载、手术记载,殷山明患阑尾炎确诊建立,有手术指征。2.殷山明于术后半小时开端呈现上腹部潮杂不适、显着汗流浃背、血压下降等,后在转海安县人民医院手术中发现腹腔有血性液体,后腹膜巨大血肿,术中忽然呈现心跳呼吸骤停,经抢救无效逝世,依据上述进程,殷山明死于后腹膜血肿引起的失血性休克确诊清晰。3.殷山明后腹膜血肿构成的或许存在以下三种状况:榜首种状况,手术前因外伤存在小的后腹膜血肿,术后血肿忽然扩展;第二种状况,术前无血肿,但因术前存在外伤,因为外伤在术后突发血肿构成;第三种状况,手术中因阑尾异位,手术时刻较长,术中过度牵拉后腹膜,导致后腹膜内血管危害构成血肿。
判定书进一步论述以为,因殷山明逝世后未进行尸身解剖,具体归于上述哪种状况无法清晰。如归于上述榜首、二种状况,尽管医疗单位存在漏诊或病史问询不具体的差错,但殷山明血肿的构成系外伤所形成的,与医疗行为无关。殷山明存在急性阑尾炎的手术指症,即便有外伤史或后腹膜血肿相同能够进行麻醉手术,医疗单位在术后发现殷山明病况加剧后采取了及时抢救及转院办法,逝世是本身病况的开展,与医疗单位的差错无因果联系。假如归于第三种原因所形成的,则医疗单位存在显着差错,且逝世与医疗行为有因果联系。从术前的部分查看,术后半小时开端呈现上腹部潮杂不适等症状剖析,上述第三种原因引起的后腹膜血肿或许性较大。
庭审争辩说法纷歧
庭审中,原告医院诉称,我单位向被告稳妥公司投保医疗职责稳妥,稳妥单清晰每人补偿限额10万元。在稳妥有用期内,我医院为患者殷山明做手术时,因未事前了解殷山明前几天受过外伤,未避免或许发作的状况,导致腹膜后出血逝世。司法判定书已承认“医疗单位存在显着差错,且逝世与医疗行为有因果联系”或许性较大。我医院按医疗事端向殷山明亲属补偿28万元后,要求稳妥公司按稳妥合同理赔时,却遭到回绝。现恳求法院判令被告稳妥公司向我医院付出稳妥金10万元。
被告稳妥公司辩称,依据我公司与原告医院签定的稳妥合同,发作医疗事端是医院取得稳妥理赔的仅有事由,且索赔时有必要供给国家法定的医疗事端判定委员会出具的医疗事端判定陈述。现本案由司法判定所所作司法判定书,并不具有医疗事端技能判定书性质,且该判定书定见表述不必定,未清晰殷山明的逝世原因。因此,难以承认殷山明逝世事情归于我公司依稳妥合同应承当稳妥职责领域,现恳求法院驳回原告医院的诉讼恳求。
盖然性规矩来断案
海安县法院审理后以为,原告医院与被告稳妥公司之间的稳妥合同联系表现了两边的实在意思,且不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矩,应承认合法有用。医疗事端是合同约好的仅有稳妥事端,是医院取得理赔的仅有事由,因此能否承认医疗事端是本案要害。
本案中,医院为患者殷山明做手术前,未仔细诘问过往病史,未避免或许发作的状况,违背手术惯例,差错比较显着,契合医疗事端的差错特征。一起,司法判定所判定书承认,医院存在显着差错,且逝世与医疗行为有因果联系的或许性较大。审理中,稳妥公司并未供给依据扫除医疗事端。归纳比照两边当事人举证状况,依据高度盖然性规矩,能够承认医疗事端实践发作。
至于稳妥公司所述“未供给医疗事端判定委员会出具的医疗事端判定陈述”的抗辩理由,这仅是举证的方法,不该理解为取得理赔的事由。医疗事端判定是承认医疗事端的威望途径,但医患两边亦可在现实较清晰状况下直接商定医疗事端。医疗事端判定进程中,关于死因判定一般需求解剖尸身,而依据中国民间传统,死者亲属情理上难以承受,强行要求医院以此种方法,显失公正。
依据上述剖析,本案能够承认稳妥事端已发作,医院可依稳妥合同要求稳妥公司承当理赔职责,并在扣除免赔额后付出稳妥金。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矩,作出前述判定。
一审判定后,被告稳妥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稳妥公司上诉称,未进行医疗事端判定,原审判定无依据。
医院辩称,我院医疗行为与殷山明逝世存在因果联系,稳妥公司理应补偿。
南通中院审理后以为,本案争议的问题是殷山明逝世与原告医院医疗行为是否存在因果联系,是否属医疗职责事端。判定所判定以为,殷山明逝世与医院医疗行为存在因果联系的或许性较大,原审据此承认医院对殷山明逝世构成医疗职责事端,并无不当。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规矩,终审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本案首要触及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运用问题。
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清晰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长时间以来,我国民事诉讼中,本质选用刑事诉讼“确凿充沛”证明标准,但民事诉讼中收集依据的手法相距刑事诉讼甚远。在依据之间纷歧致乃至彼此对立的状况下怎么作出判别,常常使许多审判人员感到困惑。从国外状况来看,不管大陆法系仍是英美法系,关于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学理和实践在坚持“法令实在”的前提下,均选用“盖然性”证明标准。所谓盖然性即或许性。在依据对某一现实的证明无法到达现实清楚、依据确凿的状况下,对盖然性较高的现实予以承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矩》中,学习了其他国家的有利经历,确立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该规矩第73条规矩:“两边当事人对同一现实别离举出相反的依据,但都没有满足的依据否定对方依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子状况,判别一方供给依据的证明力是否显着大于另一方供给依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依据予以承认。因依据的证明力无法判别,导致争议现实难以承认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职责分配的规矩作出裁判。”
因为高度盖然性标准发作在两边当事人举证、质证后由法官判别哪一方的依据更有优势,因此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也叫“高度盖然性占优势”标准。高度盖然性标准,是人类长时间的社会实践在司法审判上的一种产品。它将人类生活经历及计算上的概率,适用于诉讼中待证现实处于真伪不明的景象。其根本规矩是,凡证明待证现实发作的盖然性高的,建议该现实发作的当事人不负举证职责,相对人应就该现实不发作负举证职责。
违背法令和治疗护理标准、惯例,差错形成患者人身危害,是医疗事端构成的根本特征。从本案状况看,医院为患者殷山明做手术前,未仔细诘问过往病史,未避免或许发作的状况,违背手术惯例,差错比较显着。一起,司法判定所判定书承认,医院存在显着差错,且逝世与医疗行为有因果联系的“或许性较大”。审理中,稳妥公司并未供给依据扫除医疗事端。归纳比照两边当事人举证状况,依据高度盖然性规矩,能够承认医疗事端实践发作。
需求阐明的是,“高度盖然性”标准,在形式上是片面的,即存在于法官的心里判别上,但在内容上它是最低极限的要求,法官不能以此为托言,抛弃对一切依据的仔细检查和判别,以到达比较强的心里坚信,尽或许使“法令实在”挨近客观实在。
【法令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稳妥,是指投保人依据合同约好,向稳妥人付出稳妥费,稳妥人关于合同约好的或许发作的事端因其发作所形成的财产损失承当补偿稳妥金职责,或许当被稳妥人逝世、伤残、疾病或许到达合同约好的年纪、期限时承当给付稳妥金职责的商业稳妥行为。
第十一条 投保人和稳妥人缔结稳妥合同,应当遵从公正互利、洽谈一致、自愿缔结的准则,不得危害社会公共利益。
《医疗事端处理法令》
第二条 本法令所称医疗事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背医疗卫生办理法令、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治疗护理标准、惯例,差错形成患者人身危害的事端。
试水医疗职责稳妥
近年来,医患胶葛频发,医疗事端的索赔金额越来越大,使医疗事端稳妥有了客观市场需求。作为一件新鲜事,尽管社会各界对这种险种观点纷歧,但各稳妥公司仍是竞相试水。本案被告稳妥公司也推出一款医疗职责稳妥,单笔补偿金额可达10万元。
2006年1月26日,本案原告医院向该稳妥公司投保此种医疗职责稳妥,稳妥期间为12个月,自2006年2月17日零时起至2007年2月16日二十四时止。保单一起特别约好:本保单每次事端必定免赔额为人民币1000元;每人补偿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含差错、差错职责),年度累计事端补偿限额为人民币20万元(含差错、差错职责);仅承当医疗事端发作的索赔职责,且索赔时有必要供给医疗事端判定委员会出具的医疗事端判定陈述。
阑尾手术命赴黄泉
2006年8月28日14时30分,患者殷山明因右下腹痛苦20小时入住上述投保医院,经确诊为急性阑尾炎。16时30分,该医院为殷山明行阑尾切除术。经探查,因阑尾异位,术中请海安县人民医院一主任医师会诊,在寻找到阑尾后,逆行切除阑尾,手术至当日21时30分完毕。
当日22时,殷山明仍感觉上腹部潮杂不适,并汗流浃背。22时30分,殷山明上述症状未予减轻。经诘问病史,方知殷山明三天前有骑电瓶车跌伤史,后该医院将殷山明转至海安县人民医院医治。
次日0时20分,海安县人民医院对殷山明进行手术,发现其腹腔内有血性液体约1500ml,后腹膜血肿上至肝下,下至盆腔,对侧跳过中线,阑尾残端包埋苞,阑尾系膜结扎在位,未见显着活动性出血。 0时50分,殷山明忽然呈现心跳呼吸骤停,经抢救无效当日逝世。
殷山明身后,其家族以为原诊治医院(本案原告)存在差错,殷山明的逝世归于医疗事端,原诊治医院应承当补偿职责。当医院提出经过尸检解剖来承认死因,从而经医疗事端技能判定承认职责时,殷山明亲属表明无法承受,不忍再折腾逝者。经洽谈,医院共补偿殷山明亲属各项费用28万元。
尔后,医院要求稳妥公司按照稳妥合同给付稳妥金,遭到回绝,引起胶葛。
“或许性较大”成悬案
在本案审理进程中,原告医院恳求对医院在殷山明的医治中是否存在差错及殷山明的逝世与医院的差错是否存在因果联系进行法医学判定。
2007年12月16日,南通市第三人民医院司法判定所作出司法判定书,该判定书第三项剖析定见为:1.依据殷山明的病史、伤后病历记载、手术记载,殷山明患阑尾炎确诊建立,有手术指征。2.殷山明于术后半小时开端呈现上腹部潮杂不适、显着汗流浃背、血压下降等,后在转海安县人民医院手术中发现腹腔有血性液体,后腹膜巨大血肿,术中忽然呈现心跳呼吸骤停,经抢救无效逝世,依据上述进程,殷山明死于后腹膜血肿引起的失血性休克确诊清晰。3.殷山明后腹膜血肿构成的或许存在以下三种状况:榜首种状况,手术前因外伤存在小的后腹膜血肿,术后血肿忽然扩展;第二种状况,术前无血肿,但因术前存在外伤,因为外伤在术后突发血肿构成;第三种状况,手术中因阑尾异位,手术时刻较长,术中过度牵拉后腹膜,导致后腹膜内血管危害构成血肿。
判定书进一步论述以为,因殷山明逝世后未进行尸身解剖,具体归于上述哪种状况无法清晰。如归于上述榜首、二种状况,尽管医疗单位存在漏诊或病史问询不具体的差错,但殷山明血肿的构成系外伤所形成的,与医疗行为无关。殷山明存在急性阑尾炎的手术指症,即便有外伤史或后腹膜血肿相同能够进行麻醉手术,医疗单位在术后发现殷山明病况加剧后采取了及时抢救及转院办法,逝世是本身病况的开展,与医疗单位的差错无因果联系。假如归于第三种原因所形成的,则医疗单位存在显着差错,且逝世与医疗行为有因果联系。从术前的部分查看,术后半小时开端呈现上腹部潮杂不适等症状剖析,上述第三种原因引起的后腹膜血肿或许性较大。
庭审争辩说法纷歧
庭审中,原告医院诉称,我单位向被告稳妥公司投保医疗职责稳妥,稳妥单清晰每人补偿限额10万元。在稳妥有用期内,我医院为患者殷山明做手术时,因未事前了解殷山明前几天受过外伤,未避免或许发作的状况,导致腹膜后出血逝世。司法判定书已承认“医疗单位存在显着差错,且逝世与医疗行为有因果联系”或许性较大。我医院按医疗事端向殷山明亲属补偿28万元后,要求稳妥公司按稳妥合同理赔时,却遭到回绝。现恳求法院判令被告稳妥公司向我医院付出稳妥金10万元。
被告稳妥公司辩称,依据我公司与原告医院签定的稳妥合同,发作医疗事端是医院取得稳妥理赔的仅有事由,且索赔时有必要供给国家法定的医疗事端判定委员会出具的医疗事端判定陈述。现本案由司法判定所所作司法判定书,并不具有医疗事端技能判定书性质,且该判定书定见表述不必定,未清晰殷山明的逝世原因。因此,难以承认殷山明逝世事情归于我公司依稳妥合同应承当稳妥职责领域,现恳求法院驳回原告医院的诉讼恳求。
盖然性规矩来断案
海安县法院审理后以为,原告医院与被告稳妥公司之间的稳妥合同联系表现了两边的实在意思,且不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矩,应承认合法有用。医疗事端是合同约好的仅有稳妥事端,是医院取得理赔的仅有事由,因此能否承认医疗事端是本案要害。
本案中,医院为患者殷山明做手术前,未仔细诘问过往病史,未避免或许发作的状况,违背手术惯例,差错比较显着,契合医疗事端的差错特征。一起,司法判定所判定书承认,医院存在显着差错,且逝世与医疗行为有因果联系的或许性较大。审理中,稳妥公司并未供给依据扫除医疗事端。归纳比照两边当事人举证状况,依据高度盖然性规矩,能够承认医疗事端实践发作。
至于稳妥公司所述“未供给医疗事端判定委员会出具的医疗事端判定陈述”的抗辩理由,这仅是举证的方法,不该理解为取得理赔的事由。医疗事端判定是承认医疗事端的威望途径,但医患两边亦可在现实较清晰状况下直接商定医疗事端。医疗事端判定进程中,关于死因判定一般需求解剖尸身,而依据中国民间传统,死者亲属情理上难以承受,强行要求医院以此种方法,显失公正。
依据上述剖析,本案能够承认稳妥事端已发作,医院可依稳妥合同要求稳妥公司承当理赔职责,并在扣除免赔额后付出稳妥金。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矩,作出前述判定。
一审判定后,被告稳妥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稳妥公司上诉称,未进行医疗事端判定,原审判定无依据。
医院辩称,我院医疗行为与殷山明逝世存在因果联系,稳妥公司理应补偿。
南通中院审理后以为,本案争议的问题是殷山明逝世与原告医院医疗行为是否存在因果联系,是否属医疗职责事端。判定所判定以为,殷山明逝世与医院医疗行为存在因果联系的或许性较大,原审据此承认医院对殷山明逝世构成医疗职责事端,并无不当。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规矩,终审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本案首要触及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运用问题。
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清晰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长时间以来,我国民事诉讼中,本质选用刑事诉讼“确凿充沛”证明标准,但民事诉讼中收集依据的手法相距刑事诉讼甚远。在依据之间纷歧致乃至彼此对立的状况下怎么作出判别,常常使许多审判人员感到困惑。从国外状况来看,不管大陆法系仍是英美法系,关于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学理和实践在坚持“法令实在”的前提下,均选用“盖然性”证明标准。所谓盖然性即或许性。在依据对某一现实的证明无法到达现实清楚、依据确凿的状况下,对盖然性较高的现实予以承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矩》中,学习了其他国家的有利经历,确立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该规矩第73条规矩:“两边当事人对同一现实别离举出相反的依据,但都没有满足的依据否定对方依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子状况,判别一方供给依据的证明力是否显着大于另一方供给依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依据予以承认。因依据的证明力无法判别,导致争议现实难以承认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职责分配的规矩作出裁判。”
因为高度盖然性标准发作在两边当事人举证、质证后由法官判别哪一方的依据更有优势,因此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也叫“高度盖然性占优势”标准。高度盖然性标准,是人类长时间的社会实践在司法审判上的一种产品。它将人类生活经历及计算上的概率,适用于诉讼中待证现实处于真伪不明的景象。其根本规矩是,凡证明待证现实发作的盖然性高的,建议该现实发作的当事人不负举证职责,相对人应就该现实不发作负举证职责。
违背法令和治疗护理标准、惯例,差错形成患者人身危害,是医疗事端构成的根本特征。从本案状况看,医院为患者殷山明做手术前,未仔细诘问过往病史,未避免或许发作的状况,违背手术惯例,差错比较显着。一起,司法判定所判定书承认,医院存在显着差错,且逝世与医疗行为有因果联系的“或许性较大”。审理中,稳妥公司并未供给依据扫除医疗事端。归纳比照两边当事人举证状况,依据高度盖然性规矩,能够承认医疗事端实践发作。
需求阐明的是,“高度盖然性”标准,在形式上是片面的,即存在于法官的心里判别上,但在内容上它是最低极限的要求,法官不能以此为托言,抛弃对一切依据的仔细检查和判别,以到达比较强的心里坚信,尽或许使“法令实在”挨近客观实在。
【法令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稳妥,是指投保人依据合同约好,向稳妥人付出稳妥费,稳妥人关于合同约好的或许发作的事端因其发作所形成的财产损失承当补偿稳妥金职责,或许当被稳妥人逝世、伤残、疾病或许到达合同约好的年纪、期限时承当给付稳妥金职责的商业稳妥行为。
第十一条 投保人和稳妥人缔结稳妥合同,应当遵从公正互利、洽谈一致、自愿缔结的准则,不得危害社会公共利益。
《医疗事端处理法令》
第二条 本法令所称医疗事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背医疗卫生办理法令、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治疗护理标准、惯例,差错形成患者人身危害的事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