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教师体罚学生致其自杀的,责任由谁承担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7 21:40

事例:
龙某是某小学三年级的学生。一次,龙某因未做完课堂作业,被教师王某喊到讲台上打了一耳光。龙某被打后,当即面部痛苦、头昏。随后,其母谭某带她到医院医治。一个星期后,龙某在其母的带领下到校园签到。当龙某看见王教师后,当即脸色发白,吓得哭了起来,并紧紧抱住母亲。当天晚上龙某趁家人不注意,就在床架上自缢,完毕了自己的生命。龙某因在校园受辱而上吊自杀,龙某的爸爸妈妈遂将校园和王某告上法院,要求判定被告予以人身危害补偿
一种定见以为:《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法》第十二条规则:“因下列景象之一的形成学生伤害事故,校园现已实行了相应责任,行为人并无不妥的,无法令责任。(四)学生自杀,自伤的,”龙某自缢是发作在自己家中,不在校园的办理时刻和规模之内,原告也不能证明某小学存在办理不妥的差错行为,龙某自缢致死是其监护人疏于办理,校园和王某不该承当补偿责任。
本律师以为:校园和王某均应承当补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解说第七条规则:关于依法负有教育、办理、维护责任的校园、幼儿园或许其他教育组织,未尽责任规模内的相关责任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危害,或许未成年人致别人人身危害的,应当承当补偿责任。第三人侵权未成年人遭受人身危害的,应当承当补偿责任。校园、幼儿园等教育组织有差错的,应当承当相应的弥补补偿责任。依据该条的规则教育组织对在其就学的未成年人遭受人身危害或形成第三人人身危害承当责任,需求具有以下条件:榜首,在教育组织就读的未成年人遭受人身危害或形成第三人人身危害。这是教育组织承当责任的条件。如无危害发作,谈不上责任承当。第二,教育组织存在有差错。这种差错体现在教育组织未实行其依法承当的教育、办理、维护责任。第三,教育机未实行教育、办理、维护责任的行为与危害之间有适当因果关系。
《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法》第十二条:因下列景象之一形成学生伤害事故,校园已实行了相应责任,行为并无不妥的,无法令责任。其间(四):学生自杀、自伤的即归于其间。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则。行政规章的法令效能相对较低,这些免责事由并不备直接的适用效能。在实践中,应当依据具体情况来判别。不可抗力作为法令规则的免责事由,原则上可以适用。但我国法令并不供认意外事件作为一般免责事由。因而,对各种意外事件,应当归纳案子的具体情况和校园的具体条件、行为来判别是否可以免责。学生因教师的侮辱而自杀、自伤,明显校园存在差错,不能免责。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